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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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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水发〔2020〕17号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17生效日期:2020-01-17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7日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现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内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遏增量、减存量,推进400总吨以下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港口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明确的五类专业化泊位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其他泊位岸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审批难建设难运营难等突出问题,为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港航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至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并于2020年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务院。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1.切实落实省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指导督促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加强设施建设运行资金支持、统筹协调,对辖区内各港口建设方案总体把关;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按月调度。(长江经济带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2.全面推进地市抓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分类优化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方案,完善固定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接收模式、收费机制,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经济可靠运行,于2020年2月底前修订发布。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及时整改;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问题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交通运输部牵头,9省2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航行长江经济带水域的山东、河南籍船舶,由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落实港口企业责任。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长江中下游干线港口码头主要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生活污水,强化运营管理。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指导)

  完善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新建码头严格依照规范要求配置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的及时整改。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人员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产生污染。(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指导)

  5.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类纳入当地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处置,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推进港口作业区和城镇排水管网的连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在预处理前不得跨设区的市转移上岸。加强企业间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

  (三)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6.强化源头管理。船检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督促港航企业加快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管理,推动提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能力。(9省2市及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7.强化监管执法。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提高中央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动执法水平,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9省2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8.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行动。积极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2020年6月底前建立覆盖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港口。(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9省2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9.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东部省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中西部省份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研究完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停泊锚泊期间、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引导,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9省2市及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0.加快港口、码头、装卸点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纳入“十三五”规划布局的水上洗舱站2019年底前开工,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设施,东部省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线港口建设任务,2020年6月底前支流水域完成建设任务;中西部省份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线港口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支流水域建设任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指导)

  11.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环保设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指导)

  12. 着力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组织港口企业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落实岸电使用要求,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显著提高沿江主要港口五类专业化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指导)

  13.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立项、建设和运营。2020年9月底前长江干线重庆及以下各省市至少开工建设1座加注站,在一年内投入运营,加快形成长江干线加注能力。(长江干线5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4.以法规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完善污染防治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制修订出台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设计指南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6月底前,出台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具体办法,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交通运输部负责)

  15.优化收费模式。分类合理制定收费机制。对船方实行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费用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促进形成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经济可靠高效的运行模式。岸电服务可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价收费。(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指导)

  16.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船舶排放在线监测等技术的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和集成,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处置效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省市人民政府要于2020年2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动员部署。

  (二)加强政策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相关设施;优化环保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研究加大中央资金、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用于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相关地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督考核。

  省市人民政府按季度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地区,由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四)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好12328举报投诉电话,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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