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19〕15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04生效日期:2019-12-04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在我省启动了国家级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试点工程建设,重点对政府端进行了研发,并在承德市选取15座试点尾矿库进行了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动态监测和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研究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全省生产运行(包括暂时停产)的尾矿库全部接入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省厅制定了《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4日

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动态监测和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研究决定,在2019年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试点建设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实现所有生产运行(包括暂时停产)的尾矿库接入监测系统。为切实全面推进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构建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体系,为企业管理、应急救援、抢险处置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整体提升全省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设目标

  (一)2020年底实现各市生产运行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优先支持尾矿库等别高、数量多的承德市和张家口市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建设推进工作;完成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五市的市级监测平台建设。

  (二)2021年底实现其余所有生产运行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完成石家庄、邢台市等两市的市级监测平台建设。

  (三)实现各尾矿库企业监测信息接入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市级平台;市级平台实现与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对接。

  三、建设范围

  (一)本地区所有生产运行(包括暂时停产)的尾矿库。

  (二)未列入各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长期停产停建尾矿库拟复产复工的,一律按照省智能监测系统标准和要求完成建设并接入系统,建成后与复产复工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三)对于处于建设期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要按照智能监测系统要求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竣工验收时一并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四)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一年,且拟生产运行至2020年底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可以不建设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

  四、资金渠道

  (一)省厅将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下达各市,用于支持市级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尾矿库企业部分监测设施设备的配备(或升级改造),以及相关的施工、监理等。具体规定以每年的资金下达要求为准。

  (二)尾矿库企业监测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等原则上应由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部分监测设施设备的配备(或升级改造)可由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列支予以支持。具体规定以每年的资金下达要求为准。

  (三)各市结合本地建设任务量统筹使用下达的专项资金,不足部分应及时向本级财政申请配套资金。

  (四)市级平台投入运行后,相关的运维费由各市承担。

  五、分工安排

  (一)省厅负责全面推进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负责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向相关市拨付专项资金;协调、指导各市开展建设。

  (二)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按照财政资金要求,统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负责本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制定验收标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活动。

  (三)尾矿库企业是监测系统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地方统一安排部署开展监测系统建设,同时负责抓好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省厅有关政策以及各地招投标标准实施建设,服从当地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施工期间遵从尾矿库企业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

  (五)监理单位负责全力配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开展建设,把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严防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出现。

  六、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每年12月份)。各地结合年度建设任务,对本地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进行综合摸底,确定来年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建设尾矿库名单,以及主要建设任务,估算资金需求量并向省厅上报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议书。

  (二)制定方案阶段(每年1月份)。省厅下达各市专项资金后,由各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细化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任务。各市实施方案要于1月底报送省厅。

  (三)设计招投标阶段(每年2月份)。由各市、财政直管县统筹考虑本地尾矿库设计工作量,并统一组织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为确保设计质量,在招投标方面要求每个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的设计任务不得超过15座尾矿库。

  (四)组织设计阶段(每年3-4月份)。由招投标产生的设计单位对当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按照“一库一策”原则进行专项设计,各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市尾矿库(含财政直管县)监测设计方案审核通过,报省厅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施工监理招投标阶段(每年5月份)。各市、财政直管县按照尾矿库设计所列工程、设备清单等信息,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或第三方监督机构)单位招投标工作。

  (六)全面建设阶段(每年6-11月份)。尾矿库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和时间强力推进建设,逐企业确定建设进度,明确完成时间,做到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稳步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建设期间开展督导、协调、指导,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七)验收总结阶段(每年12月份)。尾矿库建设项目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向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局会同县局并邀请尾矿库行业、信息化行业相关专家,组成专门验收组对照设计方案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验收合格的,要加强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同时,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试点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应急管理局的总结材料要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省厅。

  七、工作要求

  (一)给予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应急管理部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应急部和省厅领导高度关注,请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智能监测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厅关于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按照既定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尾矿库智能监测项目建设任务,切实为提升本地尾矿库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市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地制定实施方案和系统建设的推进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创建工作负责人,明确1名具体科室负责人为创建工作联系人,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省厅。

  (三)做好统筹结合。各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信息化建设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对于本地原有的监测平台或监控室、机房等设备设施进行统筹考虑,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不得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省厅已组织开发了监测系统的政府端软件(含APP),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尾矿库企业均可登录使用,各市原则上不再开发软件系统。

  (四)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在设计单位招投标之前,要及时与省厅沟通,切实掌握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政府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参数、设备功能等详细要求,坚决避免因通讯协议、数据格式等不统一导致无法对接现象发生。

  (五)积极鼓励帮扶。本次建设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各地要综合使用行政许可、监察执法、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多种措施予以推进,实现本地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接入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同时,要进一步激发尾矿库企业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建议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六)开展定期调度。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各重要步骤开始前均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提前做好沟通和系统衔接准备,各阶段完成后及时向省厅反馈本地工作的完成进度;省厅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或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七)纳入考核范围。请各市及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建设,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并认真开展验收。省厅决定将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全面推进工作纳入2020年、2021年对各市的考核范围,对各市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评分考核。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年修订)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订)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