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监管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海洋渔业、机械制造、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条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一线安全管理,狠抓规章制度执行,对危险岗位、特种作业要落实监护人员,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要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主动预防和控制风险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和监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如实反映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积极跟踪隐患整改进展,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关停并转迁的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制订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按方案和程序妥善处置,无能力处置的,应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对搬迁后的场地、周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造成污染的,要制订环境恢复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实施环境恢复。
(三)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按批准权限由相关领导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同时,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
(四)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要明确带教人员,认真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
三、加强安全监管
(一)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并会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要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属地中央、省驻湛企业和市国资系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还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并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强化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订和实施高危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继续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要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五、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企业技术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运用。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优先考虑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和装备。涉及核准、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查,杜绝使用落后、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装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条件落后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淘汰落后行业和落后技术的产品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超过使用期限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公布,依法处置。
(二)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2012年底前,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逐步调整进入工业园区或化工专业园区。积极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工艺和装备设施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六、加强技术保障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强化研发、设计、工艺部门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从科研技术角度,协调解决影响生产、建设、施工、运行、检修等环节的安全问题。
(二)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年内完成,并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落实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设备改造、监测监控、应急调度指挥等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加强对企业重要区域,危险设施、装置的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各层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鼓励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本市高等院校逐步加强“安全和工程科学学科”的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人才。指导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将“安全岗位教育和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在教学和课外实践中不断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快实现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化。
七、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推进公路交通、港口、水上运输及搜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应急(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覆盖周边和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市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实时监控系统,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特别是高危重点行业企业要及时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预测危险危害因素,查找薄弱环节,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适时开展演练,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能够熟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企业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规范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推行安全保险制度
要加强对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重点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率先全面推行,逐步向其他高危行业延伸。
九、落实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市安委会要加大履职考核力度,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每年下达考核控制指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考核结果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
(四)严格追究打击非法生产不力单位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要严肃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