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国家法律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4-27生效日期:2018-04-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4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2024年版)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2批 总第14批)的公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污染防治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