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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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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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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5〕11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11-17生效日期:2015-12-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各级气象部门设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各级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承担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海洋与渔业、旅游、人防、海事、地震、气象、电力、民航、铁路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发布账户和审签权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等。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发送至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十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时间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多个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送发内容雷同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在征求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同意后整合发布。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努力构建全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响应机制和操作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播发预警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及其授权单位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应急广播、应急频道(电视)、12379突发预警平台、行业预警信息平台、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应当纳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人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当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资源整合和完善工作,落实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和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气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海洋与渔业、旅游、人防、海事、地震、电力、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水利员、农技员、气象协理员、志愿者等各类人员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和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地要结合世界气象日、世界水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应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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