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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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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政办发 〔2015〕56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6-21生效日期:2015-06-21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1日

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一、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并按事故追查处理。凡因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负责。瓦斯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三、保障瓦斯防治投入。高瓦斯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20元/吨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40元/吨煤。防治投入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四、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主扇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通风、反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可靠。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角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或无风、微风作业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五、严格局部通风管理。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风筒出风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回风流风速必须达到最低风速要求。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以上用风地点供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六、强化瓦斯抽采利用。高、突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预抽和卸压抽采实现高、低负压分开运行。矿井抽采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先抽后采(掘)、抽采达标。采煤工作面预抽瓦斯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不得超过5m3/min、3m3/min。抽采瓦斯浓度达到8%以上必须利用。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七、认真落实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揭煤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认真实施。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八、加强监测监控。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控值班与生产调度同台工作。各类传感器安设和标校符合规定,监控系统报警、断电、闭锁功能齐全可靠、运行正常。高、突矿井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公司或煤炭管理部门联网。未安装或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可靠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九、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任何单位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或经营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突出矿井不得核增生产能力,高、突矿井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核定能力1/12。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十、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和人员,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矿井瓦斯等灾害严重的地市必须向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强化重点矿井盯守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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