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2日
珠海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参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农牧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牵头组织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并对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和合理规划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业、国土资源、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广东省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九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因养殖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第十五条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做出相应规定。
此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