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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涉重企业设置一类污染物单独排放口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重企业设置一类污染物单独排放口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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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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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17生效日期:2014-06-17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东深水源办、市监测中心站、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规范一类污染物排放,推动重金属污染减排,我委下发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一类污染物有关规定的通知》(深人环〔2013〕116号),要求涉重企业设置一类污染物的单独排放口,并达到相关排放限值的要求。现请你单位按照管辖范围督促市管企业开展验收工作,相关验收事宜按照各部门议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促,委污染防治处组织验收,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监测中心站参与现场检查,市监测中心站负责验收监测,验收监测规范由市监测中心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并在网站上公开。

  二、市东深水源办监管的企业由市东深水源办组织验收,市监测中心站协助。

  三、有关企业申请的验收资料包括:设置一类污染物的单独排放口的技术改造方案(3份);企业关于一类污染物100%收集的承诺书(3份);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四、现场检查核定企业是否达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一类污染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附件要求,对满足要求的企业,市监测站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验收监测。验收监测合格后我委下发验收决定书。

  五、对于9月30日之前未完成验收工作的企业,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东深水源办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联系人:王煜

  电话:23911930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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