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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污染调查处理规定明年2月施行

2011-11-30 09:4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35 | 评论: 0 | 来自: 新京报
摘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瞒报、谎报事故的,最高罚款50万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自明年 ...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瞒报、谎报事故的,最高罚款50万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24小时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但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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