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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愿望:把职业病患者的声音传递上去

2011-11-14 11: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535 | 评论: 0 | 来自: 正义网-检察日报
摘要:  “如果不能把职业病患者的声音传递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话,职业病防治工作就很难有质的变化。”黄乐平萌生了要把中国职业病的真实状况传递上去,推动修法的念头。 ... ...
  5月26日,义联举办了一场民间立法研讨会。选择这个时间开会,黄乐平是有考虑的。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要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媒体在审议前对研讨会的报道,能够让委员们有机会了解职业病现状。会上,黄乐平提出“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十大弊端”。指出以牺牲劳动保护为代价,片面追求GDP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职业病防治困境的根本原因等等,先后有400多家媒体转发了此消息。

  对于一审稿,黄乐平不是很满意。该怎样把修改建议传递给立法决策层呢?此时,有人给黄乐平支招——直接寄送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8月初,170份《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以邮政快递形式分别发往委员们。义联为此花费了1万多元,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黄乐平觉得,这笔钱花得值!他算了笔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是立法决策层成员,受各利益部门的影响较少;他们则完全站在保护职业病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向委员们传递民意。而委员们的关注,将决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完善程度。

  事实正如黄乐平所预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和严隽琪对材料作了批示。韩启德还让他的秘书打来电话,说意见提得很好,在修法的时候会认真参考。”黄乐平如数家珍地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也给他打过电话,对相关建议表示了肯定。此外,他还收到多位委员的短信。其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已部分采用修法建议,希望继续得到修法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周玉清在短信里谈了自己的观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建议材料收到。很好。第三条建议关于此前患病者由财政负责,在理论上恐不被理解,且难以操作……”

  委员们的肯定,给黄乐平增添了信心。10月18日,二次审议前,义联再次以快递形式寄出90多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补充立法建议》。

  对这次立法建议,黄乐平颇费心思:“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思路,就同一问题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恐怕效果不会好。这次我们从借鉴国外经验的角度提改建议,或许能引起委员们更多的思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黄乐平仔细研读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他高兴地说:“法律草案明确了监管主体,强化了诊断程序,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尤其是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这些修改内容渗透着我们的‘劳动成果’。”

  如果12月份继续审议的话,黄乐平表示,将根据职业病防治中的新问题,继续向委员们快递修改建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与义联立法建议1.明确监督主体,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缺位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义联所提修改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和职责,尤其将地方安监部门明确为基层职业卫生的监管主体。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填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责任空白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建议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增加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联所提修改建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或发放施工许可、验收合格证的,依法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强了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义联所提修改建议:强化安监部门对现场的调查和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调取,赋予劳动者申请调查和调取的权利:“劳动者有权申请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取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史、劳动关系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在期限内调取并答复申请人。”

  4.历史遗留职业病患者被纳入法律视野草案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义联所提修改建议:应解决历史遗留的职业病问题。本法施行前,已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或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其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对于无法找到赔偿主体的大量患者,在职业病工人的治疗和康复方面,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文件,规定职业病工人,无论法律程序进展如何,应采取先行免费治疗的政策。

  5.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草案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建议适应提高罚款数额。

  义联所提修改建议: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的处罚额度未能随社会物价水平变化及时调整,导致无法有交往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建议借鉴澳大利亚建立调整处罚额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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