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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工也享有工伤、高危等相关保险待遇

2011-10-18 10: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40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日前,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起草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草案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 ...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日前,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起草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二是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三是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四是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草案还规定,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草案要求,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据悉,本草案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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