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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项目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初步研究

2011-10-17 15:4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58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本文就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点及风险分析,对中日合作项目中中国的启示。
  1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 1  日本

  日本化学工业十分发达。2001 年 ,日本共有化工企业 9093 个 ,从业人员近 50 万人 ,化工产品口额分别为 256 亿美元和 308 亿美元。

  (1)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高压气体控制法》、 《爆炸物品控制法》、 《化学物品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 《消防法》、《废弃物法》、《环境基本法》、《航空危险货物运输法》等。

  (2)企业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有害性进行风险评价 ,强调企业采取自律性的管理措施。

  (3)《消防法》针对已有的化学物品中易燃等危险有毒化学物品规定了登记制度 , 《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针对可能有慢性毒性的物品规定了登记制度。关于新型化学物品 ,必须根据《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登记。

  (4)不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各阶段 ,只要涉及到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设置就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 ,危险化学品设施主要分为生产设施、储存设施(室内、室外、地下、移动式和简易设施等) 、使用设施 (加油站用、零售用、运输用等)等三大类别。

  (5)实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制度 ,企业在向其他单位转移和供应指定化学品物质(435种)以及含有这些指定物质 (1 %以上) 的制品时 ,应当编制和向收货单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 2  美国

  美国化学工业十分发达 ,有 7000 多个化工公司 ,雇用员工 50 余万人。到目前为止 ,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管理重点和需求依部门机构和地区而异。

  (1)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法》、 《有毒物质控制法》、 《危险物品运输法》、 《有害物质管理法》、 《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 《有毒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 《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等。

  (2)根据作业环境中的有毒化学品的阈限标准 ,要求企业采取暴露评价、医疗监护等控制措施保证作业场所工人健康与安全 ,同时要遵守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安全标准 ,如挂贴安全警示签、呼吸防护、易燃液体储运、实验室通风和化学品处置等。

  (3)在一种新化学物质投产或进口以前 ,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必须向政府部门申报化学品的标识数据、生产工艺、产量、预计用途以及全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等数据 ,评估化学品的危险性 ,执行危险性公示标准。

  (4)化学品生产厂家或进口商通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途径 ,将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告之用户。

  (5)工作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向员工提供危险性信息和化学品危险性及其预防措施的培训。

  (6)生产、加工和储存列入控制名单的 600 多种极危险物质的厂家 ,每年必须报告装置生产、加工、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和废物处理情况。

  (7)美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共有 6. 5 万种。

  1. 3  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政府统计 ,每 4 个加拿大人中就有1 人接触过危险化学品。1979 年 1 月 ,联邦、省和地方劳工立法委员会提出了需要建立标准化的危险物品信息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工作 ,1987 年由工业、劳工和联邦三方起草了联邦《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

  (1)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危险产品法》、《受控产品管理法》、 《成分申报条例》、《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法》、《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条例》、《危险物品资料审核上诉条例》等。

  (2)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上要粘贴标签 ,用以告示雇主及其工人有关产品的危险性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介绍产品详细的危险和预防措施。

  (4)向工人提供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和操作培训教育。

  (5)制造、加工、进口、包装和销售受控产品(工业化学品)的企业须申报有关该产品、材料和物质的化学式、组成、化学成分、危险性质或为确定该产品、材料或物质是否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 4  德国

  化学工业是德国的支柱产业之一 ,约有 1700 家化工公司 ,其中雇员在 500 人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约占 90 %。德国生产的化工产品约 60 %用于出口 ,主要到欧盟以及亚洲地区等。

  (1)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危险物质防护法》、 《危险物质法令》、 《危险货物运输法》、 《禁止和限制危险物质、制品和产品上市法令》、 《药品销售法》等。

  (2)对新化学品的申报按照上市量/ 进口量实行分级(五个级别)申报。

  (3)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类别确定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若是致癌物质 ,则应采用最新技术防止任何可能的暴露 ;若是一般刺激性物质 ,则只须遵守职业接触限值即可。

  (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设计、操作工序的组织、向工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医疗监护等进行审查。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具有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的化学品 ,企业必须向政府报告 ,并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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