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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血铅事件”企业董事一审获刑

2011-9-29 09: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72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 ...
  浙江频道杭州9月28日电(记者王俊禄)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应建国(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介绍,该院曾于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经路桥环保分局批准,在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型材园区新建蓄电池生产项目,2005年9月经环保验收后正式运行生产。2004年年初厂房建成开始试运行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该公司在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总经理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下,生产过程中长期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和路桥环保分局的项目批准要求,在铅蓄电池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烟、铅尘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废气排放烟囱向大气排放废气,造成该公司周边的农田土壤、空气严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群众168人血铅超标,公司东边4377.03平方米的农田因土壤中铅含量超标而土壤功能等级下降。经鉴定,为消除土壤铅污染的相关费用需人民币41.36万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建国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及被告单位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等情节,与事实相符,建议对被告人应建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并违规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尘、铅烟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烟囱向大气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周边群众血铅超标,土壤因铅污染而功能等级下降,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应建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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