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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重点对劳动损害提供法律援助

2011-9-28 10:0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44 | 评论: 0 | 来自: 中工网
摘要: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区分不同用工形式,正确发挥作用,对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将是工会组织需要重点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
  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区分不同用工形式,正确发挥作用,对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将是工会组织需要重点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用工形式发生多种变化,伴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获得较大丰富的同时,劳动损害问题也呈上升趋势。(劳动损害包括对劳动者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的侵害,本文只针对人身损害加以论述。)劳动损害事故不仅影响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也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悲痛。《工会法》及《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赋予了工会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区分不同用工形式,正确发挥作用,对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将是工会组织需要重点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工会对劳动损害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性质、对象

  1.法律依据:《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而且《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属于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直接为工会对劳动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2.性质:依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3.对象:依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具体到职工来讲,是指经济困难(农民工除外)或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职工。

  针对不同用工形式,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1.职工和劳动雇佣关系:发生劳动损害劳动者寻求法律援助的,工会应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告知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救济,并协助或者直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协助调查核实,进行劳动鉴定,参与协商、调解;如对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结论不服的,可依劳动者申请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损害的,可协助或代理劳动者依照《解释》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民事雇佣关系、帮工、承揽用工:发生劳动损害劳动者寻求法律援助的,工会亦应普及法律知识,参与协商、调解,告知其适用《解释》或《侵权责任法》,区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范围时自行承担、比例承担还是全部承担,并依申请做好代理诉讼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对于完善劳动损害救济的建议: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损害救济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实行双重标准,施以不同保护。除了职工和劳动雇佣关系外,其他劳动者劳动损害只能寻求侵权责任保护,而不能获得社会工伤保险救济,由此带来了纳入工伤强制保险范围的劳动者与未纳入工伤强制保险范围劳动者之间的极大差异。二是侵权责任保障救济程度低,求偿风险大。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但其余的各种用工主体,包括家庭作坊、小型修理、自然人合伙、农业承包等形式中的用工主体,由于经济实力较弱,承担侵权赔偿的能力有限,对于劳动者依照侵权责任索赔的数额,往往无力支付,常常出现劳动者劳动损害实际赔付率低、“白条判决”等现象发生。三是其他劳动者劳动损害得不到双重救济。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者既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侵权第三人要求赔偿,得到双重赔偿,而其他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者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得到一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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