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事实确凿,相关企业就涉嫌违法。”昨日,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月就有血铅超标? 不过,目前尚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江森自控就是污染源头。吴俊锋对此表示认同,官方文件中使用的是“初步确认”的字眼,并没有用“绝对”或“确认”这样的字眼。“虽然不能摆脱涉事嫌疑,但一切还需要证据。”他说。 江森自控能源动力业务副总裁兼亚太区总经理杨纾庆日前也对媒体公开表示,“政府给公司规定了每年一定的用铅额度,目前排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公司的用铅量是否超标。”他对媒体强调,该公司在控制铅排放方面投入很大,“公司员工的血铅水平要低于上海全市居民的血铅水平”,停产更与“涉污”无关。 记者发现,在7月29日对外公布的一份名单中,当时江森自控废气废水排放情况显示为“达标”。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6月环保部门在检查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时已经发现其排放物有超标情况,当时要求他们立即整改。6月底环保部门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其废气废水排放确实是达标的。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铅酸蓄电池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红表示,既然技术措施能够保证江森自控不会造成铅污染,那此次的污染事件,或“只能归结为工厂违规排放”。也有专家表示,相关的血铅污染有可能是“沉积性污染”(长期吸入铅尘导致的血铅超标)造成的。然而,与这些表态相左,据当地居民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的介绍,“早在今年7月,一家小孩因意外摔倒去医院治疗。当时,她家里人说‘顺便做一个全面检查’,但检查结果让人意外:与其他正常的检测结果相比,这家小孩的血铅却出乎意料地超标很多。医生当时说,这可能跟污染有关,随后,我们村很多人都陆陆续续去检查了,一直到今年9月。”对于这一说法,《国际金融报》记者并未在官方表述中找到类似说法。 猫腻不止一处?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快结束时,记者还听到了这样的信息:附近的一家汽配厂有时候在“夜间偷偷生产”。“这是听这家工厂的员工对我说的。”该居民表示。《国际金融报》记者循此信息找到了该位员工的家庭住址,但到记者离开为止,都未能见其本人,只能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给该员工。但截至发稿,该员工始终没有给记者最明确的说法。 另外,记者还在与居民的交流中了解到,有重金属污染可能的企业起码要建在距离居民区500米外的地方。然而,昨日下午当地居民通过网络工具传给《国际金融报》记者的地图显示距离,发生案例的康花新村居民楼与江森自控厂址距离在400米-500米之间。也就是说,当时江森自控的选址没有按相关部门的严格规定进行遴选。 在吴俊锋看来,相关企业不能仅在国内追求利润,应树立社会责任感,更不能进行违规操作。否则,相关部门就应予以一定的法律处罚。 “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39条也表示,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吴俊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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