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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出台《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2011-9-20 09: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64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泰山网
摘要: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规范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明确人力保障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 ...

  近日,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

  《规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原来的自受理材料60日内作出决定,缩短为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规程》规范了10种工伤认定文书,其中增加《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建立了工伤认定调解机制,人力保障部门可主持调解。完善了疑难案件集中会审制度,每月25日由市人力保障部门召集,对疑难案件进行会审,会审形成工伤认定结论,并作为今后同类案件主要参考性意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人力保障部门为行政责任主体。规范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明确人力保障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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