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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氯苯防蛀剂的生产使用看危化品管理问题

2011-9-7 09:25 | 发布者: Alex | 查看: 131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作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和销售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可能是受笔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旁敲侧击影响,家人在向衣物中夹放防蛀剂时,问及对二氯苯毒性问题。我取来防蛀剂一看,其中含有98%的对二氯苯,颇有芳香味,凭记忆,觉得这是一种有毒品,按照现有的安全标准,似乎不宜再作为防蛀剂使用。为保险起见,当即查阅了国家标准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该标准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中序号为49的化学物质即为对二氯苯,其备注栏标有“G2B”字样,“G2B”即表示可疑人类致癌物。

  按照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及国家标准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对二氯苯的危害类别属于“健康危险”大类中的致癌性物品,即使用作工业生产的原料,其工作场所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30毫克/立方米,短时间接触极限值为60毫克/立方米,笔者见到的对二氯苯防蛀剂包装袋上的建议使用量为40克/立方米,其潜在危害性不言而喻。

   作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和销售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而笔者见到的对二氯苯防蛀剂包装袋上只有农药登记证号,可见,其生产和销售者根本没有把对二氯苯这一可疑人类致癌物当作危险化学品来对待。而按照GHS、 GB 13690-2009 及国家标准GB 20597-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的规定,即使用作工业原料,在产品的标签或外包装上也必须明确标注相应的危害性,工作场所应当有明确的告知和警示标志,所以,在已知对二氯苯的致癌危险性情况下,有关部门宜采取措施,阻止其在未进行危害告知的前提下继续流入毫无防范准备的平常百姓家。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基层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贯彻,如果对二氯苯防蛀剂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认真阅读过国家标准GBZ 2.1-2007,肯定会大吃一惊。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目前,一个行业通常只关心本行业的标准,以对二氯苯为例,它确实是一种防蛀剂,相应的国家标准GB 18468-2001 《室内空气中对二氯苯卫生标准》中规定,室内空气中对二氯苯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从家用防蛀剂生产使用角度来看,对二氯苯流入平常百姓家的各项许可手续或许是齐全的,但站在职业危害控制角度,它却又是必须严格控制的,这显然是一对矛盾,因为消费者很难保证在使用过程中将室内空气中对二氯苯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或许还会因使用不当使室内空气中对二氯苯的浓度超过60毫克/立方米。因此,即使现有国家标准容许将对二氯苯用作防蛀剂,也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其致癌危险性,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应当严格控制的物品。人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与化学品密切相关,在借助科技力量将化学品造福人类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关注其负面影响,在经历了诸如瘦肉精等许多事件后,我们应当认识到,对于危险化学品,除加强对化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外,在其它行业也应当有适度的监控措施,对直接进入日常消费领域涉及化学品的商品,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宜定期审查,发现有新的潜在危害证据,应当及时加以限止或禁止,同时,对于各类已知的化学危害因素,除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形式及时公布外,还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安全知识普及性教育,尤其是要让公众有获取相关知识的便捷途径,养成主动防范的良好习惯。总之,我们应当通过努力,建立起一道信息互通、多部门联防、全社会关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体防线。(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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