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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矿工患尘肺 维权陷“死胡同”

2011-8-8 10:03 | 发布者: asdasd | 查看: 1872 | 评论: 0
摘要:黑瘦、气喘的50岁山东籍农民工马纪行告诉记者,他在北京房山当了十年矿工,得了三期尘肺病,但是因为不了解煤矿和主管方的复杂关系,维权陷入“死胡同”。
十年矿工患尘肺 维权陷“死胡同”

 

得了三期煤工尘肺病的农民工马纪行。张天雨摄

得了三期煤工尘肺病的农民工马纪行。

  “我现在真是论秒过日子,说不上啥时候没命。”8月2日下午,黑瘦、气喘的50岁山东籍农民工马纪行告诉记者,他在北京房山当了十年矿工,得了三期尘肺病,但是因为不了解煤矿和主管方的复杂关系,维权陷入“死胡同”。

  10年中3年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算几年?

  1995年,马纪行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的“北京市车厂煤矿”(下称煤矿)从事采矿工作,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到2005年11月,他工作了十年。作为采矿队长,他经常“冲在前面”,肺部已累积大量煤尘。但他离开煤矿的时候没有体检,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了尘肺病。

  2006年11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注销,煤矿也被主管单位房山区周口店镇车厂农工商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清理债权债务。“农工商公司隶属于资产公司,2001年,由于改制,资产公司便把煤矿无偿转给了农工商公司主管。”8月4日,马纪行案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致诚中心)的王丹向记者表示,这一变化马纪行并不知情。

  “破产清算的时候,我的不少工友都查出患有或轻或重的尘肺病。”马纪行说,当时他已离开煤矿一年,但是身体日渐衰弱,总是咳嗽、上不来气,上一层楼都要歇息几次。于是,他想检查一下自己是否也有尘肺病。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煤矿等容易损害健康的行业,企业应该为职工安排体检。”王丹说。

  但是,煤矿破产清算的时候,马纪行已离开煤矿一年。等马纪行想找单位体检时,却发现煤矿已被注销,他找到农工商公司,该公司认为,马纪行和煤矿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是1995年到1998年,而农工商公司2001年才接手的,和马纪行没有后续劳动合同,故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能为他提供任何职工待遇。

  “我和资产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但是原件一直不在自己手中;农工商公司和资产公司是‘父子关系’,我和它应该也有劳动关系。”2007年12月,就是否存在10年的劳动关系,马纪行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马纪行只与煤矿有1995年至1998年3年的劳动关系。

  马纪行不服,于2008年向房山区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法院审理时,马纪行提交的“煤矿采掘班组长”证书、工友证言等证据被采信。2008年11月,房山区法院判决认定:马纪行与煤矿之间存在10年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被驳回,维权又该向谁诉?

  有了劳动关系的判决,马纪行心里有底了。他觉得,资产公司既是煤矿最初的主管单位,也是煤矿2001年之后的主管方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所以,在煤矿注销后,维权应该“追根溯源”,还是找资产公司。所以,在申请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时,他的工作单位一栏都填上了资产公司。

  2009年9月,马纪行被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三期煤工尘肺病。同年12月,马纪行被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三级伤残人员。

  2010年5月19日,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马纪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结论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中都认定其单位为资产公司,故而应该采信,裁决资产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社会保险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按月支付1700多元的伤残津贴。

  “我很高兴,觉得自己有救了。听说‘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在多次洗肺后,生命已经没有大碍,我也想洗肺。”马纪行说。

  但马纪行的高兴没有超过两个月。资产公司很快向房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马纪行履行仲裁裁决的全部请求。“庭审时,法官问我在资产公司工作过吗?有没有劳动合同?我说在煤矿工作,没有合同,就输了。”马纪行失望地表示,2010年7月15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马纪行的工伤认定结论,法庭没有采信,但是也没有明确表示其无效,这导致我们无法变更马纪行的工作单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维权陷入困境。”8月4日,致诚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忧虑地表示:“马纪行和张海超是一样的,随时有生命危险。谁来救救他?”

  人大代表认为“关联公司”导致维权更难

  眼下,马纪行居住在房山区的一个村庄里,到周口店镇里当清洁工人,每天从早上8:00工作到下午4:30。“每月能赚1160元,只够生活,不敢看病。”马纪行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马纪行维权的最大障碍是主管单位易主、煤矿“注销”,以及注销时的管理单位——农工商公司没有履行好破产清算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复杂关系。”8月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该站调查发现,在农民工维权时,类似煤矿、资产公司、农工商公司这样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很容易转移公司利益,导致劳动者维权难。

  佟丽华介绍,“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公司有两大损害。”佟丽华告诉记者,这种关系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与真正的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推卸责任,而关联公司的资质、经济状况都不明了,甚至已被注销,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二个损害是,工作年限“缩水”,劳动者明明连续工作多年,但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就被分割成不同单位之间的“几段”,即使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一旦被辞退,经济补偿会大大减少。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提醒:警惕4类“关联关系”

  致诚中心律师王芳告诉记者,“关联企业”经常用四种方式混淆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很多时候劳动合同只有一份,还被单位收起,这导致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与谁签订了合同。如农民工李晓原本在恒信纸制品公司工作,但发生工伤后,老板与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上盖的却是鼎盛创意广告公司的章,后来才查明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妻子,而且该公司已被吊销。

  ——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来自农村的女工刘爱淑告诉记者,她原本在一家水产公司打工,最初和它签合同,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她被单位要求与水产公司有关联的一家公司签合同,而另外一家关联公司负责给她上保险,她的工资由水产公司已经注销的一个单位残留的账户发放。这给刘爱淑维权时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农民工崔高隆认为自己1993年至2010年都在商城酒店工作。但在仲裁期间,该酒店却拿出了承包合同,声称酒店7年间曾先后承包给4家单位,崔高隆与酒店无关。后经律师查明,商城酒店与后3家承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

  ——一套人马、几套牌子。如农民工宋文信案中,老板名下注册了两家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办公地等完全相同。宋文信受伤后确认劳动关系时,只要他申请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方就以乙公司做挡箭牌。这导致维权程序被拖延。

  “如果涉及几家关联公司,难以确定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几家公司连带承担。”王芳表示,因为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不可能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幕后操作,劳动关系不清晰是由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造成的,因此应由最后一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承担责任;或者由几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建议,马纪行的工伤保险等待遇,可以由农工商公司负担,或者由农工商公司、资产公司连带负担。

  除了“关联关系”之外,记者还从致诚中心了解到,实践中还有其他8种复杂劳动关系,近来常被用工方用以规避劳动责任:超市隐蔽用工;虚假劳务派遣;劳动者不知情时企业被承包经营;合同、保险分属不同单位;建筑行业包工头违法承包;被挂靠运输公司的私车雇佣;劳动关系、劳务雇佣关系难区分;通过公司注销或吊销改变劳动关系、切断劳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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