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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举证职业病可参考劳动者自述

2011-8-2 10:54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769 | 评论: 0
摘要:有专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新职业病防治法:举证职业病可参考劳动者自述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但是,有关专家认为修正案草案仍然不尽人意,如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太轻了,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说,对这种明知是危害还要隐瞒的,要处30万元以上的罚款,如果是恶意违法的,就应该罚得他倾家荡产,就应该让他的企业关门。有专家建议,对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些情节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编阐述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也使得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背景 发病报告只是冰山一角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现有的数字只能反映我国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和特点,并不能反映实际发病状况。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没有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评论 强化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有专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而拒绝给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举证难由此成为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例如: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无法提供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的举证材料难以得到赔偿。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有专家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

  链接 职业病诊断应打破“垄断”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痛感诊断难的原因之一。如医疗资源非常丰富的北京市只有5家医疗机构有资质,广东省20家,陕西省18家。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观点 建立职业病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利,专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除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已持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报告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明确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的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

  应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按规定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大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的惩治力度。草案主要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是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的处罚缺少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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