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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1环保局官员获刑19年

2011-7-22 08:45 | 发布者: asdasd | 查看: 892 | 评论: 0
摘要: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院20日通报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相关案件已宣判,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副局长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陈军安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共
福建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1环保局官员获刑19年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院20日通报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相关案件已宣判,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副局长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陈军安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个人分得35.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

  蓝勇任上杭县环保局副局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自动监控室主任期间,共同非法占有公款28万元,个人分得8.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军安、蓝勇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0年7月3日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2220.6万元,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一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万斤,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现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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