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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成“马拉松式”诉讼

2011-6-14 08:43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508 | 评论: 0
摘要:劳动者从受伤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等11道程序,最少要耗费两三年时间。
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成“马拉松式”诉讼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被称为“马拉松式”诉讼。

  劳动者从受伤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等11道程序,最少要耗费两三年时间。

  “两三年耗进去了,但劳动者最终还不一定能拿到赔偿款。”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说,在探索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之前,不少劳动者经常追问,“我们的案件到了哪个环节?什么时候才能走完程序真正解决赔偿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为方便劳动者维权,从2009年开始,荣昌县法院在全国率先创立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从2009年至今,荣昌县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均以原告撤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告终。

  铁砂伤眼官司打了两年

  “感谢法官给我协调,要不然我这工伤赔偿还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今年3月2日,农民工黄廷贵从荣昌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李玉民手中接过16800元的工伤赔偿款。

  自2008年8月受伤到拿到赔偿款,黄廷贵的维权之路走了两年多。

  2007年9月,家住荣昌县清江镇竹林村的黄廷贵经该镇一矸砖厂厂长方某口头通知,到矸砖厂从事粉碎机喂料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8月24日凌晨4时左右,黄廷贵在从事喂料作业时,突然被面前粉碎机里飞溅出来的铁砂击中左眼球。方某在垫付医药费之后,对黄廷贵的伤情不再过问。

  在亲友的支持下,黄廷贵向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法定程序,得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黄廷贵于2009年7月到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该矸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两个月后获得了他与该矸砖厂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定。

  但矸砖厂不服该裁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于2009年11月27日向荣昌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厂与黄廷贵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此后,矸砖厂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黄廷贵再次来到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5月26日受理其申请,并于当年8月5日认定其左眼所受伤为工伤。

  本以为可以据此找方某索取赔偿,不料方某又以县人力社保局不应受理黄廷贵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等为由,向荣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作出该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荣昌县政府于2010年11月10日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12月6日,巴望着方某能停止折腾,早点进行工伤赔偿的黄廷贵又听到一个消息:方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此时,距离黄廷贵受伤已有两年多。

  简化程序直指纠纷实质

  今年3月1日9时,此案在荣昌县法院开庭。一个小时不到,庭审就结束了。还没反应过来的黄廷贵听到法官说:“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同意庭后对实质性争议进行协调?”他们同意协调后,便宣布休庭。

  此案主审法官沈远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次庭审是用该庭自行探索的《荣昌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程序庭审规范(试行)》指导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简化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争议。

  据介绍,早在2010年4月,荣昌县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试点工作的15个试点法院之一。

  荣昌县法院在修改完善《行政一审程序案件庭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行政庭审规范。此规范要求强化庭前准备,即在庭前准备阶段增加3项内容:一是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或清单并出示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引导当事人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质证,并适时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积极对案件进行协调;三是向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把原来在庭审时进行的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纪律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提前到开庭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庭审时则简化程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省去原告宣读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改由审判长直接询问原告对起诉状内容有无补充和被告对答辨状内容有无补充,并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确定双方自认事项和无争议事项,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质证阶段也不再逐一展示证据,而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已交换的对方所举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合议庭根据证据三性原则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才在法庭上举示、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分别予以认证。最后,增加实质争议阐述环节,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实质争议进行阐述,引导双方确定实质争议,以便当庭或休庭后对实质争议进行协调,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黄廷贵已经为这事奔走两年多了,比起单纯地结案,我们更愿意帮他结束这漫长的维权历程。”沈远清说,此案尽管是用人单位不服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但纠纷的最终症结还在于用人单位与黄廷贵之间,其实质性的争议还在于黄廷贵想要或者方某能拿出多少工伤赔偿款。

  最终,在沈远清等人的协调下,黄廷贵与方某自愿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方某一次性赔偿黄廷贵16800元。

  初试行政协调民事化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荣昌县法院,像这样通过法官协调获得工伤赔款的当事人,不止黄廷贵一人。自2009年以来,荣昌县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创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新模式。即在行政诉讼阶段,突破传统行政协调模式,附带协调解决原告与第三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赔偿部分,让劳动者在行政审判阶段就能得到最后的权益赔偿。

  “这样免去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打民事官司的诉累,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彻底解决了工伤赔偿纠纷。”沈远清说,两年来,荣昌县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9件,通过这一模式的运作,使劳动者在行政诉讼阶段就获得工伤赔偿,实现原告撤诉率100%,且无一件上诉,无一件申诉,达到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三方满意的效果。

  “这种方式很好,实实在在化解了矛盾,解除了当事人的后续诉累,也利于企业发展,更为以后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方向范本。”经常在法官们进行行政协调工作中参与政策解释的荣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执法仲裁科科长朱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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