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环境亟待立法管理
目前,我国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主要是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分割管理,容易出现行政区域之间责任不清和互相推诿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跨界水污染纠纷。同时,流域水污染防治涉及水利、航运、环保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衔接协调机制。
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而对水库环境保护缺乏全面、细致、明确的规定;二是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多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而鼓励性、疏导性的规定少,且过于原则化。同时,除个别省市外,在水库环境保护方面,很多地方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一部关于水库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省、市也要积极推动制订水库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强化依法治库。建议在有关水库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要体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调在水库集水区内全面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新、改、扩建项目向水库集水区增加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生活污染防治方面,沿水库城镇都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有计划地引导水库集水区人口外迁;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方面,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方向,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模式,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在渔业养殖污染控制方面,发展保水、洁水渔业,通过人工放养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饮用水水库内禁止从事投饵养殖;在旅游和船舶污染控制方面,科学规划湖库旅游业发展,适度开发旅游资源,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在水库主要支流、河口,建设生态湿地系统,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建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水库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饮用水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扶持,设立流域环境保护机构,编制实施重点水库水环境保护规划,做到一库一策;积极运用财政、价格等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水库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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