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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患上矽肺病死亡 个体老板不承认工伤

2011-5-31 08:36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2066 | 评论: 0
摘要:   57岁的职工不幸罹患矽肺病,个体业主不服工伤认定诉上法庭,后经禹州市法院调解,5月26日上午职工家属当即拿到了赔偿金。  57岁职工不幸罹患矽肺病  家住禹州市朱阁乡大
57岁患上矽肺病死亡 个体老板不承认工伤

   57岁的职工不幸罹患矽肺病,个体业主不服工伤认定诉上法庭,后经禹州市法院调解,5月26日上午职工家属当即拿到了赔偿金。

  57岁职工不幸罹患矽肺病

  家住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的朱浩明,2003年4月来到禹州市朱阁乡郭利锋个人开办的石英砂厂打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岗位、工资数额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朱浩明走上了工作岗位。每天挖掘石块、粉碎碎石、磨粉装袋……因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较大,仅戴有防尘口罩,无特殊防护措施,朱浩明不幸肺部感染,2009年3月开始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矽肺病。朱浩明及其家人认为所患矽肺病是在石英砂厂长期接触粉尘所致,已构成工伤,遂要求业主郭利锋给予赔偿,但经邻里、村组、乡司法所等多方调解均无果。2009年7月28日,朱浩明死亡后,其近亲属与石英砂厂之间矛盾进一步加剧。

  业主不服工伤认定诉上法庭

  2010年4月9日,朱浩明的近亲属持其生前的病历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14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朱浩明在禹州市郭利锋石英砂厂从事磨石粉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间因长期大量接触矽尘,致使肺部受到损害,其所患病诊断为矽肺病Ⅱ期,确定所受伤害为工伤。郭利锋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0年8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许昌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0年8月25日,郭利锋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后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禹州市法院管辖。

  法官调解给付赔偿金65000元

  禹州市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案情特殊,简单判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诉累,甚至激化矛盾。为了尽力促成调解,承办法官连彩虹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入手,以“调”定“争”。庭前庭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分歧太大,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连彩虹法官没有放弃努力,抓住时机,先后五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及所在村组,循循善诱,辩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石英砂厂业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5000元。5月26日上午,如数拿到赔偿款后,原告朱浩明家属撤回了起诉。

  连彩虹说,这起因职业病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但我们应该看到,劳动者应享有的发展成果不仅局限于经济收入的增长,更应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用人单位在注重效益提高的同时,应切实自觉地将对劳动者保护的责任落实到行动上,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每一位深入一线的劳动者,并远离职业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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