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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运用于安全监管领域的现况思索

2011-5-30 10:42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970 | 评论: 0
摘要: 工矿商贸企业内工伤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与人员的违章操作和生产设备的管理不到位有关,归根到底是由安全管理不善引起的。我国工伤事故保险管理职能归属于社会保障部门,对
工伤保险运用于安全监管领域的现况思索

     工矿商贸企业内工伤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与人员的违章操作和生产设备的管理不到位有关,归根到底是由安全管理不善引起的。我国工伤事故保险管理职能归属于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随着部门间信息交换不断强化,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现况的重要途径,成为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但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效果尚不尽人意。正面这一事实,深入挖掘原因,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紧密结合,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效率和效果的必经途径。

  一、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中的运用现况

  (一)工伤保险相关信息滞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的最佳时期。但目前安监、社保部门的信息交换以月或季度为周期,加上从伤害发生到计算医疗费用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定这两个时间段,安监部门掌握到的相关信息往往有1到2个月的滞后期。事故现场难以重现,增大了调查的难度,也削弱了信息的效用。

  (二)相关信息的运用单一化

  在制造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社保部门每月开出相当数量的工伤保险认定单。这些认定中包括大量诸如“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等轻微伤害。根据海恩法则,多次重复的轻微的事故必定会逐步积累而导致严重后果。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灵活的核实和追踪渠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一般落在“骨折”和“断离”等较严重的情况上,对比而言,这类轻微的伤害即使重复多发,也难以引起企业与安监部门的重视。

  (三)工伤保险对于安全生产的积极意义逐渐削弱

  在工伤定性和保险支付流程中,社保部门评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与当事人是否取得认知上的一致。至于企业是否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对工伤保险赔付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工伤保险金来自普罗大众,工伤保险赔付却对企业在消除安全隐患方面无约束力,不得不说是一种公众资源的巨大浪费。

  (四)企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出现偏差

  某些企业出现“抓大放小”、“大伤没有、小伤不断”的现象,与企业自恃有工伤保险兜底,罔顾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心态有必然联系。在现场检查中,也发现了工伤事故当事人因工伤保险需要企业核定等实际原因,不愿向安监人员告知实情的情况。

  二、各种困局原因分析

  (一)工伤保险的立法定位是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本原因。推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本意侧重于对劳动者无责赔偿原则,强化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上,工伤保险定位模糊,效用薄弱。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支出项目有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等”的内容,仅仅在第一条和第四条对预防工伤事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安全生产、预防工伤的角度而言,无疑是立法上的倒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现)仅在第十二条中加入了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描述,仍然过于抽象,远远未能成为构建一套完备的工伤事故预防机制的基础。

  (二)部门职能划分与实际情况脱节是产生问题的制度原因。同属“五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相似,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但工伤保险兼具预防目的,其他“四险”有极大区别。社保部门却缺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支撑条件,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不到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严重。安监部门具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技术条件,但对由安全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工伤事故在赔付过程中几乎没有插足余地,只能作“亡羊补牢”式的工作。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空白地带由此而生。

  (三)资源整合利用不够。通讯、网络等硬件不够先进固然是信息滞后的原因之一,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基于监管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从根本上缺乏整合资源的动力和相应机制,使得监督资源的利用率不高,未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四)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仍旧落后。企业人员意识不到推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目的不仅为保护弱势群体,也是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和劳动者本应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规范自身行为。实际的情况是企业的参保意识和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增加的同时,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催生了冒取工伤保险费用的弊端。

  三、解破困局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的法定联系。一是要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对应的监察和处罚适用范围;二是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中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这一点作出更加细化、操作性强的规定;三是要博采众长,尤其是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宣传时,应借鉴美、德、日等国各有优势的成熟制度,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理顺部门分工,形成高效的协作机制。短期来看,社保部门应对工伤预防到工伤赔付的整个体系深入研究,具体到每个流程的接口,适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协作,避免管理缺位。加强部门间在日常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长期来看,应将工伤保险与安全监管划入同一部门,统一管理,集管理、监察、咨询、教育、宣传和培训于一身。

  (三)加强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各种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接合起来进行宣传。尤其要针对集中解决企业、参保人对法律法规容易误解的焦点问题,强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责意识,使其在维权之时,尽到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借此发动群众力量,除隐患于未然。

  (四)强化监管资源整合,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能。一是要加强社保部门工伤登记系统的软、硬件建设,达到信息即时分享;二是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引导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申报工伤,并为此提供方便的报送方式,例如珠海市最近推行的“一体系三平台”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为企业在网络上自查自报隐患提供了快速简捷的路径,正可作为这一扩展功能的承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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