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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建设不可忽视环境因素

2011-5-25 09:34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309 | 评论: 0
摘要:  “十一五”期间,国家陆续投入了大量污染治理资金,以加强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县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为各地完成“十一五”主要污
垃圾填埋场建设不可忽视环境因素

  “十一五”期间,国家陆续投入了大量污染治理资金,以加强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县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为各地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做出了一定贡献,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一些潜在的环境问题,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一些地方垃圾填埋场选址不慎重。由于各地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申报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的时间过于集中,有的地方为了赶时间一边做项目可研报告,一边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凭着地方行政领导的主观意识或个别部门的意见,在没有公众参与或参与流于形式的情况下,草率地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更有甚者临时圈一个地点就作为拟定厂址上报,待国家申报资金审批后还在变更厂址。


  其次,一些地方环境工程施工监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工程施工重视不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书,也没有通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只要建设单位在项目整体工程竣工时落实环保“三同时”就行了。但是,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有自身的特殊性,地下防渗层铺设如果在施工时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会导致垃圾渗滤液下渗,留下环境污染隐患,有可能污染地下水。一旦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后,就很难再进行整改。另外,一些地方监测井设置不符合环保要求,有的监测井水位离地面太深,既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又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监测要求。


  第三,环保竣工验收不应遵循一般建设项目验收要求。一些地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成后就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由于运行时间短,场内根本没有渗滤液产生,处理渗滤液的设施也无法投入运行。同时,垃圾填容量较小,导排系统无填埋气体产生,按规定不满足验收条件。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在此时段对项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第四,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对垃圾填埋场监察要点把握不准。由于县级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刚刚起步,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工艺、产排污环节不熟悉,导致在进行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难以把握重点。比如,大多数执法人员不清楚垃圾填埋场地下监测井如何布设,监察意见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环境管理应从被动应对向主动管理转变,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现场执法能力,确保垃圾填埋场项目规范建设、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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