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不超过15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规规章,浙江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44条。
《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突出安全主题,从依据和原则、目的意义和范围、批发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许可、流向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公布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布点原则和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设置了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烟花爆竹进出口实行更加严格的定点经营制度,规划全省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数量不超过15家;明确了以建立烟花爆竹合法购销体系为手段,最大限度杜绝非法经营行为的工作措施;实行了全省流向登记管理,采取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简称“双签”),强调未粘贴“双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流通销售;对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一事一登记”管理,要求进出口企业在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前应详细列出进口烟花爆竹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产地、出口国等有关事项,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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