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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2011-5-17 09:01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262 | 评论: 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此规
最高法、最高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此规定与《修正案八》均从5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八》中,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了多处修改,如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质的范围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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