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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剪不断理还乱 如何化解投保承保双方顾虑

2011-5-9 10:04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117 | 评论: 0
摘要:  目前,我国全面进入工业化时期,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在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共识。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开展试点,试点暴露出哪些问题?我国应采用何种形
绿色保险:剪不断理还乱 如何化解投保承保双方顾虑

  目前,我国全面进入工业化时期,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在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共识。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开展试点,试点暴露出哪些问题?我国应采用何种形式来推广这一险种?如何打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瓶颈?请关注文报道。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广大公众造成无法弥补的生命财产损失。如何加快环境保险的推进步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企业如是说

 

环境险推行难怎么破解? 

应尽量分散风险并扩大承保面,建立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在环境污染事故不断上演的今天,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行已成共识。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用何种模式?能否推行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的情况如何?又在面临哪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营销管理二处负责人秦余国。


  环境责任保险怎么推?
  "强制"利于减少污染损害,但"强制"应以区域为单位划分


  由于环境形势的严峻性,越来越多的人提议在重点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出台强制性保险的政策,对抵御环境风险、减少污染损害来说是好事。"秦余国认为,当前可以首先选择在部分行业、领域,如化工、造纸等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选择"强制"前应该仔细分析,避免风险逆选择。首先应保证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的投保数量,即承保覆盖面。


  就目前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来看,秦余国认为,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践当中,一个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便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应该如何推动。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迫切地想把环境污染风险最大、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先行投保。"秦余国说,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过分集中的高风险统一投保,既不利于分散风险,也不利于累积数据,保险费用也会非常高昂。对保险企业而言,这种做法因为不能满足大数法则,通常也很难接受。


  鉴于这种情况,秦余国建议,应该从尽量分散风险和扩大承保面上考虑问题,可以选择风险适当且企业数量较多的某一行业来试点,也可选择重点区域(江、河、湖)周边各类有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全部投保,实现应保、尽保。


  推行难原因何在?
  少有企业主动参保,参保意识仍需增强


  人保财险公司多年来积极探索和推动我国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向市场率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配合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进行市场调研、风险研究,陆续在多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正在顺利推进,覆盖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秦余国介绍说,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在我国辽宁、江苏、浙江、湖北、湖南、云南、上海、重庆等地都顺利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


  据了解,仅2010年,人保财险公司共提供约11.7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额度,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人保财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承保了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058,这家化工公司因输渣管密封垫损坏导致泄漏,化工原料流入附近两个鱼塘,导致鱼群大量死亡,酿成环境污染事故。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已立即派人查勘现场,并及时进行了处理。这一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凸显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


  而试点效果怎样?秦余国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顺利起步,但整体推动工作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的参保意识仍需增强,国内保险公司仍需积累业务数据和经验。"同时,除了在试点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外,较少有企业主动进行参保。


  秦余国说,"依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包括保险机构、企业在内,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它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需不需要购买这样的险种?这些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认识过程。"只有对这个险种有了认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才能顺利。届时,是否需要采用强制保险的形式,也将不再是一个困惑的话题。


  进一步推广障碍在哪?
  法律、法规短板待补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许多专家呼吁,我国应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对此,秦余国表示十分赞同。


  "我们的很多责任保险险种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做支撑,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缺乏相关法律和经济政策支持。"这也导致了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的积极性都不高。


  秦余国认为,目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动工作,还主要是依靠国家有关政策推动部分地区的业务发展,在法律上还很欠缺。


  秦余国说:"例如,在江苏省无锡市试点,是由于国家在积极整治太湖;另外,江苏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比较多,而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科技保险的一项内容,会有国家配套的财政补贴,这些因素都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创造了有力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已经逐渐得到了公众的认可。秦余国说:"从实践来看,投保企业一旦出险,便可以看到这个新险种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在逐渐加深,而这时就更需要法律的支撑。"


  只有有法可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在推动过程中"挺直腰板"。那时,具有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也就必须纳入参保行列,从而给环境自身一份保障,给公众的财产、健康一份保障。

 

  二、环境法论坛

 

哪种保险形式更可行?
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从法律上来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属于第三人责任险的范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保险机制将原由环境侵权加害人(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符合约定条件时,转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担。所以,其中的"责任"是指投保人(即环境危害行为人)向第三人(即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保险能否强制推行?
  政策性文件是主要依据,强制推行缺乏法律支撑


  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无专门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还主要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例如,2007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2007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并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随后,各试点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政策。例如,四川省环保厅和四川省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江苏省环保厅与江苏省保监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导苏州市、无锡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此外,在技术领域,我国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20101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签。


  应通过哪种形式进行推广?
  强制与自愿结合使用,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强制与自愿相结合,部分对环境有潜在危险的行业应适用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但绝对不能忽视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如果环境责任保险的"资金池"均来源于高风险的投保者,这类保险产品必然无法长期运营。所以,如何开发有更广阔市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也是必须尽快解决的技术问题。


  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至少需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环境侵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我国于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专设第八章用于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结合《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我国已经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建立了基础性的法律规则,基本能够支持受害人的求偿诉讼。


  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仍需进行专门集中立法。如在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我们需要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规则,并需结合《保险法》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来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或条例)》。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侵权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建立环境侵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规则,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规章,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鉴定评估的程序、原则、标准等有据可循。


  此外,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相对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并同时威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即投保人)提高行为谨慎性,以避免出险(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还需要加强两方面的法治工作:其一,需要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受理案件并公正判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二,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配套适用。


  怎样加强监管?
  培育第三方机构,为双方提供市场服务


  目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有些困难,原因之一便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难以就保险费率达成共识,其实也就是对风险的认识无法达成共识。缔结保险合同以后,承保风险势必也需要专业化的监控,一旦出险,专业化过程监管所积累的各种数据也将为救援、处置、理赔、恢复等提供便利,提高这些事后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性。


  而由独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承担环境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评估、监管、事后处置协助等工作,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此,建议尽快培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三方主体,让这类独立的第三方主体承担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测算的基础工作、保险合同期间内的风险监管工作。这样便可以打消保险合同双方的顾虑,破解双方互不信任的尴尬局面,为开发、培育公正、专业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扫清障碍。


                                  

  三、地方实践

 

第三方监管解除后顾之忧
无锡要求三类企业参保,并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在如今环境污染事件高发的态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为污染受害者索赔、企业承担污染责任带来保障。地方在实践中会采用哪种形式进行投保?如何推动企业积极参保?怎样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近日,记者对江苏省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采访。


  哪些企业应参保?
  扩大参保范围,分散承保风险


  自31起,《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江苏省首个“绿色保险”机制开始在无锡市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从以往试点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无锡市出台这项规范性文件,将有助于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来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几率。


  谈到哪些企业必须参保时,无锡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诸敏说,“十二五”期间,无锡市约有2000家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将会全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等。


  为什么要强制这三类企业参保?环境执法人员介绍说,如果参保企业数目少,保险公司则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以某家企业投保100万元为例,实际上企业只要缴纳两万元的保费。而如果这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倒贴”90多万元。如果没有众多企业参保来分担承保的风险,就会直接导致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保,无锡市给予了参保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规定环保专项资金可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对参保企业完成风险整改的,在企业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对已参保企业,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时给予提高一个等级。相反,对参保不积极的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在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时以降一级评定,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新、扩建设项目时实行环保限批。


  参保后如何保障双方利益?
  共保体实行承保“股份制”,环保局组织风险评估


  据统计,截至目前,无锡市已有参保企业185家,收取保费489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


  如此庞大的参保群,仅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吃下”的。无锡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相关行业的基准费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共保人和首席承保人。


  随后,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共同组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各成员公司按照共保协议确定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怎样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由谁来进行评估?诸敏告诉记者,如果让每家企业“自掏腰包”请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费用就相当可观,没有几家企业能自觉、自愿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为推进企业风险评估工作,无锡市专门邀请北京宏达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评估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初定的300多家企业进行现场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风险等级,了解企业参保意向,初定参保的企业名单。


  怎样发挥环境风险评估作用?
  淘汰高风险系数企业,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


  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环境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有些企业在评估前自以为无事,但是通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却发现存在风险重重。如某化工企业在购买防毒面具时,不针对化学制品的特性来购买,一旦发生危机事件时,操作员戴上不符合特性的防毒面具,不仅不能保障自身安全,还无法及时阻止环境污染泄漏事故的发生。


  在环境风险评估后,那些被保险公司拒保的企业又该怎么办?环境风险评估组所出具的环境风险报告不仅要给保险公司一份,同时还要递交一份给当地的环保部门,那些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的企业,将进入环保部门的“优先关停名单”之中。


  一直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识别和量化的难度很大,没有污染认定和赔偿的标准,没有第三方的责任鉴定机构,这不仅是环境执法部门曾经头疼的问题,也是保险公司面对的难题。


  现在,这一难题迎刃而解。根据《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无锡市建立了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方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据了解,其由无锡市经信委、金融办、律师协会、卫生局等11个部门、26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对有争议保险赔案的协调处理,并建立起了专家库。

 

  四、他山之石

 

  瑞典

    采用强制责任保险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依照《环境损害赔偿法》有权获得赔偿而又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难以确定损害责任人的情况下,由环境责任保险予以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德国
  兼用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


  德国《环境责任法》出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考虑,在第十九条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责任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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