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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分级预警

2011-4-22 10:26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1014 | 评论: 0
摘要:昨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分级预警

   昨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定义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一次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经评估出现一定程度的公众健康危害及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的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

       Ⅰ级事故(红色):(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境外国家、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3)经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4)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属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Ⅱ级事故(橙色):(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2)造成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3)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但尚无扩散趋势的;(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属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Ⅲ级事故(黄色):(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2)造成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造成2~9人死亡的;(3)市人民政府认定属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Ⅳ级事故(蓝色):(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2)造成50~99人食物中毒的,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属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Ⅰ级预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和发布。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Ⅲ级、IV级预警由市食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市食安委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了相应的应急响应外,市食安办还将定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和事故所涉及的食品的警示,宣传避免、减轻事故危害的常识,建立公众咨询渠道,并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根据《预案》,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事态发展成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委,市应急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安办应及时组织事故级别核定,其中核定为Ⅰ、Ⅱ级以上事故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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