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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第一案”曝中国企业碳交易软肋

2011-4-19 17:04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1190 | 评论: 0
摘要: 世界著名认证企业挪威船级社的一纸否定性审定报告,让一家中国水电企业预期的30万欧元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
“碳减排第一案”曝中国企业碳交易软肋

   世界著名认证企业挪威船级社的一纸否定性审定报告,让一家中国水电企业预期的30万欧元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

  这家水电企业向代理此项业务的太比雅环保公司“兴师问罪”,被逼急了的太比雅环保公司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后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涉嫌合同审定日期倒签”。

  此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30万欧元碳减排

  收入打了“水漂”

  两年前,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太比雅公司帮助华光潭水电公司进行碳减排交易。

  “如果顺利通过,华光潭水电公司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碳交易收入。” 华光潭水电公司负责人介绍说,由于申报手续复杂,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该自愿减排项目。

  按《京都议定书》要求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企业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或者自愿减排(VCS)项目,获得由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

  据记者了解,《清洁发展机制经营实体认可标准》第86条规定,只有指定经营实体可以就审定、核查活动签署合同,任何其他实体不得签署该等合同。

  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签发自愿减排额度。

  作为国际碳减排认证权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下属公司,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与太比雅公司达成一项《气候变化服务协议》。

  根据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应于项目截止日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该服务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提供审定意见。

  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公司向太比雅公司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

  而太比雅公司称该意见书为日期倒签意见书。理由是2009年11月27日,华光潭水电公司和太比雅公司负责人带着法律顾问与挪华威公司主管经理沟通时,挪华威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太比雅公司认为,挪华威认证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致使太比雅公司对其客户华光潭水电公司违约。

  按华光潭公司发给太比雅公司的《律师函》的说法,称造成了“数额惊人的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太比雅公司把挪华威认证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挪华威公司更正审定意见书的出具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为2009年11月30日,判令退还项目审定费用人民币242319元,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虽然我们并不想撕破脸,但是实在是没有办法。” 太比雅公司方面表示。

  案件管辖权之争

  “挪华威公司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该案不适用中国法律。” 挪华威公司的代理人说。

  依据双方签订的《气候变化服务协议》“一般条款与条件”第13.1条约定:“本协议适用挪威法律并按其解释。” 在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部分,也明确约定适用挪威法律并由挪威法院管辖。

  挪威律师也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挪威法律规定,《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法定当事人是太比雅公司和挪威船级社。

  作为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挪华威公司认为,《气候变化服务协议》在第一部分明确写明了双方当事人为被答辩人与挪威真理认证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

  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经营实体认可标准》的规定,挪威船级社才有资格签署《气候变化服务协议》,在协议第二部分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部分,也明确约定由挪威船级社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被告认为挪威船级社是本案中协议的主体,实际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 太比雅公司的代理人对记者表示。

  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原因是由两个中国法人实体,向中国境内华光潭公司提供服务,不存在涉外因素。

  他认为,挪华威公司是气候变化服务协议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首先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签订过程可以看出,均是本案原被告完成的。原告太比雅公司始终是与被告挪华威公司签署的协议。

  同时,被告收取了协议的服务费用。“被告与挪威船级社之间的分包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他认为,如果被告坚持,被告需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挪威船级社结算的外汇证据。

  2011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挪华威公司关于管辖异议的申请,确定朝阳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挪华威公司:

  只管“审定”不管“交付”

  “《气候变化服务协议》并未约定审定报告的交付时间。”挪华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

  对于太比雅公司关于“挪华威认证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指责,挪华威公司认为,在《气候变化服务协议》中,挪威船级社与被答辩人双方均未约定审定报告的交付时间,而只是约定挪威船级社应按照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的模式和程序,对中国华光潭8.5万千瓦梯级水电工程项目进行审定及核查。

  挪威船级社于2009年11月19日就已经完成华光潭项目的审定工作,其于2009年11月30日向被答辩人交付审定报告,并不违反《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约定。

  而且,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仅规定了挪威船级社完成华光潭项目审定工作的时间,并未规定报告交付时间。

  因此,根据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的规定,挪威船级社只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完成华光潭项目的审定工作,无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向被答辩人交付审定报告。

  “11月19日是我方应该拿到报告的时间。” 太比雅公司认为,“而且,应当以书面打印的文本方式为交付方式。”

  “合同文本是由被告方提供的,可以协商的只有费用和审核标准的选择。”太比雅公司认为,挪华威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署了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应采取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太比雅公司强调,挪华威公司作为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利用格式合同故意设置免除或限制其合同义务的条款,给原告主张权利设置障碍,直至项目截止日期到来之时仍不出具审定意见书,且于2009年11月30日出具的审定意见书显示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存在明显造假嫌疑。

  “导致太比雅公司不满的根本不是审定报告的交付问题,而是挪威船级社秉承独立原则,因华光潭项目不符合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的规定,而出具了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的报告。”

  挪华威公司认为,太比雅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给挪威船级社制造压力,使挪威船级社不得不放弃中立审查机构的中立性,对其将来的清洁气体排放项目作出肯定性审定意见。

  合同双方关系扭曲:潜规则乘虚而入

  显然,作为认证机构的挪华威公司并不想让此案受到公众的过多关注。

  “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的开庭,便引来了众多媒体的采访。庭审一开始,挪华威公司的代理人就向法庭称,“强烈反对媒体旁听和报道”,要求不公开审理。法庭认为,从目前证据看尚不涉及商业机密,作为项目业主的华光潭公司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驳回了被告申请。

  “由于挪华威的过错使得华光潭项目丧失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机会。” 太比雅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而且,挪威船级社否决碳减排项目的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挪威船级社出具否定性审定报告,系因华光潭项目本身不符合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的规定,挪威船级社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害。” 挪华威公司反驳道。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申请认证的中方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只有付款、提供技术资料。

  除此之外,从审核文件——现场核查——书面评审——出具初步意见——由挪威船级社审核出具最后的审定意见的整个过程,都在认证机构的掌控之中。

  而且,在VCS项目审定机构出具否定性审定意见的情况下,无论其何时出具,都不可能作为注册文件提交VCS注册登记处进行注册使用。

  据媒体报道,目前经联合国认证可以进入CDM和自愿减排项目的认证机构不到30家,而在中国这个最大的碳卖方市场上,活跃着不足10家的认证机构。

  而挪威船级社是最早进入CDM和VCS认证领域的公司。2009年之前,挪威船级社的市场份额几乎占到了70%左右。

  “在强势的碳减排认证机构面前,企业和认证机构之间双方关系严重扭曲。”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暴露出了国际碳交易机制的不足。”

  在碳减排认证中,还有许多“潜规则”。

  在庭审中,法官问道,在签约时原告知不知道被告是分包商时,被告挪华威公司回答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挪威船级社有权分包,对于集团内的公司分包商不需要书面告知客户。并称“这是行业惯例。”

  更有意味的是,作为联合国指定的掌握碳减排生杀大权的认证机构,无论DNV中文的名称——挪威船级社,还是直译名称——挪威真理认证有限公司,这两个名称在中国国内都没有进行过认证、注册。

  碳减排市场期待中国标准

  碳交易作为新兴的商业领域,因其具有标准化的金融属性,又包含国际化的政治因素,而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

  “碳减排指标不同于一般产品,看不见、摸不着,正因为这一特性,认证和审核是碳减排链条上的关键一环。”专家指出。

  中国企业期待在碳交易市场上能有自己的标准。

  而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必须首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有公信力的、适合中国的碳减排标准体系。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北京环境交易所联合其他参与方共同发布了“熊猫标准”,迈出了中国参与碳交易标准建设的第一步,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久前,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购买了16800吨“熊猫标准”的自愿碳减排量。

  “这在发展中国家尚属首次,标志着中国企业在碳交易领域迈出了具有里程碑的一步。” 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指出。

  2010年10月19日,在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正式发布。这是中国参照国际规则自主研发的首个完整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

  据介绍,《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包括章程、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解与仲裁规则等内容,是将国际形势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中国主导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

  “通过《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审定与核查的碳减排量将具有国际权威性,为国内外市场所认可。”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理事会理事长程天权说。

  中国标准能不能被认可,还需要市场的检验,但毕竟走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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