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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致信深交所:要求停止贝因美上市交易

2011-4-15 13:26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631 | 评论: 0
摘要: 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是13家国内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9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因美公司”)通过了股
环保组织致信深交所:要求停止贝因美上市交易

 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是13家国内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9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因美公司”)通过了股票发行审批而未进行国家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浙江省环保厅表示已经要求贝因美公司履行环保核查手续。但直到4月12日,贝因美(002570)在贵交易所挂牌上市,贝因美公司但仍未履行环保核查。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贝因美公司在浙江、黑龙江、湖北、广西、天津、安徽、吉林等7个省份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子公司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等的经营范围含有固体饮料、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及乳制品等的生产加工;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建设的项目之一为“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配方奶粉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的相关规定,贝因美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在环保核查的范围之内,应履行相应的上市环保核查手续。

  根据《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而在《招股说明书》中,贝因美公司仅提供了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该证明已被浙江省环保厅认定为不具有环保核查的效力,不能作为上市的依据。

  同时,贝因美公司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招股说明书》中“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描述有明显错误。

  贝因美公司环境违法违规记录:2010年12月21日,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因“1、二氧化硫吸收液呈酸性,已采样;2、碱液添加的设备已损坏,没有人工添加碱液;3、石灰添加剂在监察人员到达后才添加。”被杭州市环保局立案查处。2010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列为2010年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即该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07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因“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水超标排放”被绥化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并处罚款,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环保验收”。

  在此,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要求贝因美公司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相关规定,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同时,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暂停逃避环保核查而存在重大违法情节的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交易,直至完成环保核查,方可复盘。

  此致敬礼!

  抄送: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黑龙江省环保厅

  13家联名的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浙江绿色龙江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达尔问环境研究所襄阳市环境保护协会(绿色汉江)

  甘肃省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蔚然大连绿石环境行动网络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重庆青年环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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