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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煤矿瓦斯爆炸6名事故责任人领刑

2011-4-15 09:01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2104 | 评论: 0
摘要: 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至10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的瓦斯爆炸事故,4月1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兆瑞(矿长)、陈云林(副矿长
利川煤矿瓦斯爆炸6名事故责任人领刑

       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至10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的瓦斯爆炸事故,4月1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兆瑞(矿长)、陈云林(副矿长)、罗克忠(班长)、丁明发(安全员)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有华(副矿长)、刘绪华(法定代表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刘绪华与张明、黄金剑从孙世荣、魏胜前通过转让股权取得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井湾煤矿)经营权,刘绪华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兆瑞任矿长、被告人陈云林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何有华任生产副矿长、周后明任机电副矿长、黄金剑任后勤副矿长。经恩施州经济委员会批准,从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水井湾煤矿进行9万吨/年技改扩能项目开工建设,工期23个月,技改期间禁止生产。水井湾煤矿在技改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工人生产,至事发时非法生产原煤6160吨。该矿管理混乱,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电气设备失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在没有形成贯彻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情况下,在同一采区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010年5月8日5时40分煤矿当班副矿长陈云林、何有华主持早班32名工人召开班前会议,19人安排在2106回采工作面,10人安排在2104回采工作面,绞车工2人,安全员1人由被告人丁明发担任。陈云林安排工作后即到食堂就餐,未对工人携带的矿灯进行安全检查,未带领工人下井作业。丁明发未对工人携带的矿灯进行安全检查。32名工人经主平硐、暗斜井、+1000M水平运输大巷和21采区轨道下山,丁明发先期到2104采煤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2106采煤工作面18名工人由班长被告人罗克忠带领,在21采区叉路口,班长罗克忠未制止18名工人擅自进入工作面,即下山到+954M水平西大巷开启2106回采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并沿2106工作面下部开切眼向工作面爬行。18名工人每人携带一根木材,从2104工作面运输顺槽经2106回采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向工作面爬行。6时10分,先期到达2106工作面的10名工人正在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此时,因工人曹高峰(已死亡)搭接金属丝开启失爆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丁明发检查完2104工作面瓦斯正准备沿回风联络巷到2106工作面检查瓦斯时,一股热风将其矿帽吹掉,丁明发迅速跑到+954M水平井底车场向调度室报警。事故造成被害人谭宗万、陈洪武、牟方学、田仁兴、罗克松、李光双、曹高峰、罗尚发、刘一国、潘学术10人死亡,被害人胡道元、李光念、牟能副、罗克忠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2106工作面回采形成了似麻袋的空间,且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煤层中的瓦斯不断涌出,加之工作面上段煤层变厚,瓦斯涌出量增加,造成了工作面上段作业点局部瓦斯积聚。2、2106工作面停工停风,回采空间内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浓度。3、现场作业人员使用失爆矿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二)间接原因:1、违规组织生产。未严格执行“技改矿井严禁生产”的规定,在矿井技改基建过程中,违规组织生产。2、工作面布置不符合要求。2106回采工作面没有与回风平巷贯通,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工作面上部形成了一个没有通风的440㎡的采空区;3、瓦斯管理混乱。2106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晚班无人作业时停开风机,造成瓦斯聚集;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没有及时监控到2106工作面瓦斯超限;当班瓦检员没有及时对2106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4、机电管理混乱。矿灯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存在矿灯损坏后自行拆卸矿灯的现象,使矿灯失去了防爆性能;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井下违规使用、操作失爆矿灯。事故性质为一起责任事故,被告人刘兆瑞、陈云林、罗克忠、丁明发、何有华、刘绪华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利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公司违反在技改期间禁止生产的规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擅自组织工人生产,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被告人刘兆瑞身为水井湾煤矿矿长,主持该矿全面工作,明知该矿在技改期间,劳动安全生产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未按照规定升级改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照要求配置、安装、管理瓦斯传感器,未对职工矿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维护,管理混乱,违规组织工人生产,对该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陈云林身为水井湾煤矿安全副矿长且是当班矿领导,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明知该矿在技改期间,劳动安全生产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没有对矿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对工人携带的矿灯进行安全检查,未制止无人作业时停开风机,未带领工人下井作业,没有制止工人违规生产,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何有华身为水井湾煤矿生产副矿长且是当班矿领导,明知该矿在技改期间,劳动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违规组织工人生产,工作面布置不符合要求,未制止晚班无人作业时停开风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刘绪华身为水井湾煤矿的法人代表、煤矿投资人,对该矿的劳动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管理义务,且明知该矿在技改期间,违规组织工人生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刘兆瑞、陈云林、何有华、刘绪华的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兆瑞、陈云林、何有华、刘绪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不当,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克忠身为2106工作面采煤队班长,擅自带领工人更改作息时间,并在事故当日在工作面未形成局部全负压通风系统,瓦斯浓度未排放到安全值,瓦检员未监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工人冒险进入工作面,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丁明发身为水井湾煤矿安全员兼瓦检员,未制止工人在2106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违章采煤的行为,未及时按照规定监测2106工作面瓦斯和安全情况,未及时并制止工人违规携带失爆矿灯下井作业的行为,对该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罗克忠、丁明发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兆瑞、陈云林、何有华、丁明发、刘绪华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有华、刘绪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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