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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应成为《环保法》中各项规定的红线

2011-4-6 16:19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857 | 评论: 0
摘要: 修订《环保法》,要更新立法理念,要在新的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环境管理的现实要求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度完善或创新。树立怎样的立法理念?现行《环保法》的立法理念亟
科学发展观应成为《环保法》中各项规定的红线

 修订《环保法》,要更新立法理念,要在新的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环境管理的现实要求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度完善或创新。


树立怎样的立法理念?

现行《环保法》的立法理念亟待更新。现行《环保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发生根本转变。在《环保法》制定20多年后,时代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的主流发展理念,中国更将这种理念发展为科学发展观。因此,修订《环保法》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更新立法理念,将科学发展观作为贯穿《环保法》中各项规定的一条红线。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新的《环保法》应当规定明确宣示以下科学发展理念:"环境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基本物质基础。为了满足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方式,符合人民的当前和长远利益,必须予以推行。必须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这样的宣示将对全国人民起到极大的教育作用,提升人们对于发展的认识,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怎么完善和创新环境法律制度?

制度是理念的实现途径或载体。环境法律制度是科学发展理念的实现载体。科学发展理念必须通过环境法律制度来实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环保法》的修订,应当在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要求,进行制度、体制、机制的完善或创新,使新的《环保法》更好地发挥"环保事业基础法"的作用。

为此,《环保法》的修订应当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全面覆盖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

科学发展要求环保法律关系的各种主体都能够充分行使其法定的权利(权力)、切实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对于政府,新的《环保法》应当规定4项职责:一是依法保障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二是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三是制裁违法者;四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由于行政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于企事业单位,新的《环保法》应规定两项义务:一是积极预防和治理其生产、经营等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依法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承担修复、治理、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公民和社会团体,新的《环保法》应规定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的4项权利:环境信息知情权、政府环境决策参与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申诉、检举权利及环境诉讼权利。

  二、建立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科学决策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为保障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科学决策,新的《环保法》应当做出一系列制度创新,例如,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环境咨询委员会制度、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重大决策建议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重大环境影响的行政决定和规划备案制度、主体功能区划制度、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制度、区域和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制度等。

 三、发展和完善一般性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新的《环保法》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一般性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例如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行政限批制度、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制度,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公布严重排污者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完善跨界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害评估制度等。

 四、为环保经济手段的运用奠定法律基础

环保经济手段是政府环境管制的有益补充。新的《环保法》应当为环保经济手段的运用奠定法律基础。为此,应当对"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采购"、"生态补偿"、"绿色保险"、"排污指标交易"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五、建立政府环保履职监督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现行《环保法》的一大缺陷,就是缺乏政府环保履职监督制度的规定。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弥补这个重大缺陷。为此,新的《环保法》应当在政府环保履职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两方面做出规定。

在政府环保履职内部监督制度方面,新的《环保法》应当规定约谈和环保履职行政建议制度、上级政府督办和代办制度。在政府环保履职外部监督制度方面,新的《环保法》应当规定信息公开制度、人大监督政府环保履职制度、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等。

  六、加强政府官员问责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新的《环保法》应当规定行政监察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履行环保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问责。
 
  唐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保法》修订研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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