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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打开职业病维权这扇大门

2011-3-30 13:42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1178 |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维权难在何处?  工伤保险制度一定要全覆盖,不能把任何劳动者排除在外。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单寄望于用工企业,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记者:目前劳动者在职业病
谁来打开职业病维权这扇大门

    职业病维权难在何处?

  工伤保险制度一定要全覆盖,不能把任何劳动者排除在外。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单寄望于用工企业,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记者:目前劳动者在职业病维权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吴建德(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者维权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恐怕是维权取证难的问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所谓的“劳动关系不明”,使得工伤认定无从下手,劳动争议也常常得不到受理。

  记者:最近,有人提议修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你如何看待这一提议?

  郑功成(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近日,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的个案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制度性缺陷。比如像你说的这个《办法》,对于劳动者的维权很不利,申请职业病鉴定当然需要提供凭证,但这个凭证不应当由用工企业来提供。

  记者:在职业病鉴定方面,会不会有很高的法律门槛?

  吴建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多项材料。从这些来看,法律门槛还是很高的。

  记者:法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独此一家”,是否也是一个问题?

  郑功成:我们现在的鉴定机构,依附于政府,不是严格意义的中立机构。一个地区由一家鉴定垄断的局面值得我们反思,一旦这家机构作出错误鉴定,劳动者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记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建立防治职业病的长效机制?

  郑功成:做好职业病防范是第一步。第二步是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一环节中,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非常重要。

职业病维权不能只靠法律

  深圳100多名农民工正在为能做尘肺病鉴定而艰难维权。2009年12月8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节目已经报道了这一事件,据了解,这些工人大 都来自湖南张家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 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因无法出具劳动合同、医疗保险和工作证明多次向深圳市的主管部门投诉,却没有着落。 老板们不给签合 同,职业病医院不给做检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仍无着落,卫生监督所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这些农民工们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奉献给了深圳,他们甚至在某个 瞬间把自己当成了深圳人,融入了深圳这座遍布着他们足迹和血汗的城市。而今天,当疾病缠身的时候,他们觉得很委屈,他们不明白,为什么从企业老板到医院, 从劳动监察部门到卫生主管部门就没人能帮他们一把,他们的生命怎么就抵不过那一纸合同。他们的要求很简单,他们就是想知道自己还能不能继续活着。(中广网 北京12月9日消息 。记者白宇)。

  前有工人张海超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今又有深圳尘肺门农民工举报无果,全国各地不断曝光的有关此类新闻还真不少,听后真是令人疾首痛心,哭笑不得。

  在我们国家不断深化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发展,完善法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严格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仍然相互推 诿,久拖不决。造成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是广大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发出了我们就是想知道自己还能不能继续活着这样最简单的要 求。难道可以如此轻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吗?这是谁也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

  是我们国家的职业病防治及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关键在于平时的监督工作是否到位。反之就是遇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情况下,我们也应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议处理意见。尽职尽责,这也才是我们如今应该大力提倡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

  职业病维权就要“不依不饶”

  据2010年10月18日消息,尘肺工人晏庆海诉佛山粤华公司一案,法院一审判决晏获赔28万余元。但双方近日均提起上诉,晏请求法院判 决,粤华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多万元。粤华公司也提出上诉,请求法院驳回晏的诉讼请求,其在上诉状中称晏庆海“变本加厉”、“贪 得无厌”、“卑鄙”,引起晏的不满,晏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作为一名职业病患者,晏庆海是悲哀的,身体备受尘肺病折磨,心理备受煎熬,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多次诉讼开庭,旷日持久的维权行动终于赢得了一丝曙光,却还要背负“变本加厉”、“贪得无厌”、“卑鄙”等骂名。

  从法理上讲,从立法精神上讲,任何人都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权利,哪怕这种说法有时看上去不可理喻,但无论如何不该背 负上“贪得无厌”的恶名。也许,在部分企业的潜意识里,职业病只是企业生产经营之正常的“副产品”,常在河边走自然会湿鞋;职业病被忽视亦是存在于众多企 业的常态现象,岂能抓住我一家企业不依不饶?既然在骨子里把职业病不当病,企业自然以为晏庆海能拿到如此巨额的赔偿已是最大幸运了,企业本身也够仁慈大义 的了,职工如果还不依不饶,怎能不是“变本加厉”、“贪得无厌”、“卑鄙”呢?

  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职业病危害的是职工的健康权。职业病泛滥之烈、为害之剧,罹病劳动者身心之痛、维权之难,早已让人见怪不 怪。如媒体报道,截至2006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余例,其中仅尘肺病累计死亡就达14万多例;1991年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 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的蒋作君在2005年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视电话会上,将职业病危害定性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 题”。

  寒来暑往,四五年早已过去。但职业病问题似乎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改善,甚至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有愈演愈烈之势。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 法》的责任主体,一句“贪得无厌”折射出企业经营伦理道德的缺失。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才会有企业对劳动力进行掠夺式开发而极端漠视其健康权的保障与维 护。

  中国的工业化特别是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跨越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理念、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 程。刺耳的“贪得无厌”,暴露的是个别企业的素质低下与道德缺失,但却提醒我们,在职业病防护方面,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 管,提高政府对公共健康安全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保障职工的健康权。

  职业病维权有窍门

  工作五年后一次偶然的查血发现白细胞降低,男子胡某因此怀疑是工作时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致,两年内他两次进行职业病鉴定,均排除职业病可能。昨日,宜昌市卫生监督局提醒劳动者,职业病维权也要注意相关事项,以便有效维权。

  原为枝江市某公司职工的胡某,1995年10月进厂后,从事后处理工作5年,接触对苯二酚、苯氨、对苯醌等有毒有害物质。2001年6月 初,他因右背部皮下包块手术查血发现白细胞降低。2009年他向宜昌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慢性苯中毒”职业病诊断。结果2010年6月宜昌市职业病诊断 机构作出了 “排除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的诊断结论。胡某对此结论不服,7月19日再次申请职业病鉴定。宜昌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后,邀请专家于9月29日进行诊 断鉴定。首次鉴定结论为“胡某白细胞减少不符合《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8)”。

  市卫监职业病专家表示,这个例子提示劳动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仔细填写“申请诊断病名”,必须明确自己所接触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所导致的目标疾病,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其次,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 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宜昌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另外,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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