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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将试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2011-3-10 10:59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1549 | 评论: 0
摘要:  温州网讯 市府办昨天下发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在确保验收质量前提下,变单独各自组织验收为联合验收,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 便业主办事。
温州将试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温州网讯 市府办昨天下发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在确保验收质量前提下,变单独各自组织验收为联合验收,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 便业主办事。今后,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此前我市不少工程项目推进速度慢,除了批前准备和审批过程等环节过去难度大,项目竣工验收同样困难重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多个部门,按照原 来做法是建设单位串联办理所有单项验收后(有些单项验收还有前、后置关系),再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整个竣工验收才结束,耗时很长,群众意见很大。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其原则为“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

  联合验收的内容涉及5大类,包括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一书两 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址灾害防治情况;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办法》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向相关验收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机构提议组织联合验收,审批管理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联合验收。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意见应明确具体,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和标准、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 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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