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煤矿事故遇难矿工补助金本月起执行新标
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 崔雪茜) 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因为各地补助金标准不同,而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成为历史。1月7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了解到,近日该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 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其20倍为34.35万元;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 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执行。《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瓦斯综 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同时,对具体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时间界定: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 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在甘和省属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 统。 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 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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