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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1-2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04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14

2024-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添汞产品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进出口和生产表中所列的添汞产品。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01

2024-10-01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9-21

2024-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概念和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系统(http://dlaqgl.jtzyzg.org.cn)。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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