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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文:这些碳足迹评价报告或将不合格!

2025-1-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9 | 评论: 0 | 来自: REACH24H
摘要: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印发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ehs.cn

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印发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ehs.cn

 

《工作指引》是推动我国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国家将优先推进重点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实现在2027年前制定100项和2030年前制定200项标准的目标,以促进国内外标准的衔接与互认。


 

《工作指引》不仅明确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要求,还对核算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提出了规范指导,旨在帮助企业科学、准确地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确保结果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瑞欧科技结合行业情况整理出的企业需重点关注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01
“大门至大门”核算边界不可行

《工作指引》明确指出,对于面向终端用户或消费者的产品,一般采用“摇篮到坟墓”的核算边界;对于非终端消费产品,一般采用“摇篮到大门”的核算边界。具体产品核算边界可根据数据收集情况和需求评估。


然而,目前市场上有部分产品仅采用“大门到大门”的核算边界,这并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无法全面反映产品的碳排放情况。

同理,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所使用的碳足迹因子,也必须是“摇篮至大门”的排放因子,部分产品直接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大门至大门”的电力排放因子来进行碳足迹评价是不规范的。

 

02
百度查找的“碳足迹因子”不可行

开展碳足迹因子测算时,《工作指引》指出应优先采用经溯源性核验的实测数据,如无实测数据,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依次采用政府官方数据行业经验值文献值等开展碳足迹因子的测算,同时应注明所采用数据的来源,并开展数据有效性和不确定性分析。

在碳足迹核算中,碳足迹因子的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企业必须谨慎选择碳足迹因子,不能随意使用未经验证的数据来源。

为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企业应优先采用经过严格核验的专业数据库中的数据,确保其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03
活动数据不清不可行

活动数据作为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础,《工作指引》规范了企业应优先使用初级数据进行核算,在初级数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依次使用统计数据文献数据估算数据等次级数据,并注明数据来源。


未来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可能会明确必须使用初级数据的环节和可使用次级数据的环节,并要求分排放类别进行活动数据收集,如原材料消耗、能源使用、运输方式、废物处理等现场活动数据,企业可参考该要求早做准备,提前应对。


随着我国碳足迹政策、方案的发布,企业的碳足迹评价工作将面临更严格、规范的要求。不按照规范、不使用权威的数据库、不严谨地开展数据收集与计算工作,都不能得到准确的碳足迹评价结果。


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工作或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时,还需多加甄别。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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