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二、安全生产 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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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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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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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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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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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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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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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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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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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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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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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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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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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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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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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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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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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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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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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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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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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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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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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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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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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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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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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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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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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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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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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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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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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最新的危险废物名录对企业产生的废物进行识别、分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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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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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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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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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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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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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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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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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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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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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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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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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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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完善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信息化建设等制度,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风险分析和隐患治理,强化高坝大库、抽蓄电站安全性评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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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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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用电侧涉网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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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督促用户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落实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等稳定控制要求,按规定开展接入谐波评估和谐波治理,深入评估用户侧站内设备故障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风险,对用户提出管控要求。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督促用户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要求,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组织用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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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督促用户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落实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等稳定控制要求,按规定开展接入谐波评估和谐波治理,深入评估用户侧站内设备故障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风险,对用户提出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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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电力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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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电力行业应急指挥协调机制,优化中央与地方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国家及各级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应急组织体系。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分布式电源对配电网的支撑作用,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气象信息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提高临灾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能力。建立应急处置后评估及反馈机制,指导电力企业与重要用户科学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增强跨区域联合处置能力,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加快开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规模、布局、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提升重点区域突发事件的协同应对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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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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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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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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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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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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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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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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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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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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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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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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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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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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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四级以上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
对于其他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明确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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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四级以上风险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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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电网安全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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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综合采取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控制电网安全风险。
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
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负荷、调整调度计划、取消市场出清结果、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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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综合采取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控制电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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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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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必要时将重点难点问题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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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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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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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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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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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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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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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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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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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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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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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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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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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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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八)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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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接受社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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