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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量储存构成重大隐患,后果严重

2024-10-2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3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超定量储存的违法行为罚款2.9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 ...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礼花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超核定限量储存:(1)106#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超量储存3160KG;(2)107#亮珠库(危险等级1.1-2级),超量储存1975KG;(3)57#药饼中转(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300KG,超量储存660KG。2.14#、15#、18#包装车间安全通道阻塞(危险等级为1.3级),未保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其中,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制作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亮珠生产线从5月10日16时起暂时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排除安全隐患,待隐患整改到位,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工生产。5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该企业已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超定量储存的违法行为罚款2.9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罚款1.95万元,对导致通道堵塞的责任人员李某华、李某辉各罚款1000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9.3.3规定,烟花爆竹作业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不超过核定药量,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案中,该企业超定量储存的行为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企业堵塞车间疏散通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李某华、李某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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