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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被追刑责!

2024-9-1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该企业将爆炸点1(约400kg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和爆炸点2(约30kg纤维素混合物药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未按规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整个厂房,包括砖砌的防火墙
完全坍塌
车间里的设备,支离破碎
散落一地
……
仅剩3根支承柱

和2个剧烈爆炸留下的坑洞


2024年7月18日,广西崇左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车间突然爆炸

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万元

近日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还原了事故现场的惨烈一幕

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规范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企业将爆炸点1(约400kg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和爆炸点2(约30kg纤维素混合物药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未按规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车间员工陈某某在操作压片机过程中,没能及时有效处置压片机中硬杂质与模具摩擦产生的火花,火花飞溅引燃压片机旁物料桶中的纤维素混合物进而引爆车间内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导致爆炸,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盲目蛮干、非法生产的问题


该公司年产10亿枚一体钉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始非法生产期间两次从某化工公司购买硝化棉(B棉)作为生产一体钉辅料,共计9吨。事发时生产车间硝化棉约2吨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兼操作员宋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操作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流于形式,未组织学习和演练;盲目蛮干,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操作岗位交给没有经过操作规程培训的人员作业,造成操作人员当场伤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

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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