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某日凌晨时分,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叉车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万元。 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事故发生地公司及事故设备使用单位,该公司与某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签定《劳务外包合同》,将一装包搬运业务项目发包给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同时签订了《劳务派遣安全协议》,作为甲方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2024年1月某日凌晨时分,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品车间二班班长普某,安排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的道某(叉车驾驶员)及廖某(死者)等人搬运潜水泵至指定地点,道某驾驶叉车完成包装袋运送工作后,将叉车停在成品车间装车处,去上厕所,但是没有拔出叉车钥匙而留在了叉车上。 监控视频显示,随后廖某驾驶该叉车将潜水泵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空车行驶至某处时叉车左转向,车身向右发生倾覆,将廖某压在叉车下。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氢钙过滤机操作工李某发现该情况,立即报告成品车间二班班长普某,普某赶到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廖某被压倒在叉车护顶架下,随后安排公司人员开展救援,将廖某从叉车下抬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廖某已死亡。 (一)直接原因 1.廖某无证驾驶叉车,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廖某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擅自驾驶叉车,在驾驶叉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在叉车下坡入弯时操作不当,致使叉车横向失稳,车辆发生倾覆,在逃生时,被倾覆叉车的护顶架压于地面,最终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工人道某使用叉车过程中,违反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2023年10月5日印发《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中“四、叉车各项安全要求(五)离开叉车4、拔下钥匙”以及2023年4月9日印发的《通知》中的“叉车每班使用后由当班包装班长交车后拔掉钥匙,做到人走叉车钥匙走......”的规定,在离开叉车时,将叉车钥匙留在车上。 3.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健全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的规定,建立场车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并记录。安全现场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廖某无证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叉车事故为责任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装卸搬运服务经营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障安全生产。 2.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和检查。 3.事故发生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 4.各辖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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