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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主管被罚!

2024-8-1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4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5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车间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案情概况





2023年5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车间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罚款2000元。

专家评析

企业与承租方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如果企业与承租方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很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效率产生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将一车间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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