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期体检→药企被罚款2万!
摘要: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市监〔2021〕63号)8.12.1,应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药监药处罚〔2024〕1-1号 处罚名称: 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未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体检案 处罚事由: 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未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体检 -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市监〔2021〕63号)8.12.1,应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未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体检,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市监〔2021〕63号)8.12.1,应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未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体检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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