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电器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存在管理漏洞。执法人员打开活性炭箱发现内部积尘严重,活性炭表面已发白,几乎丧失吸附能力;第二级活性炭箱门未关闭,且存在无法密闭的问题;干式过滤除湿装置内也没有安装干式过滤棉,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勒流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T(d)=M×S/C/10-6Q/t
(1)根据佛山典型行业企业、常规工况运行经验及跟踪监测,换水频次与碳品质、换炭频次直接相关,加强换水可有效减少废气进气浓度;
若水帘柜、喷淋塔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周,蜂窝状活性炭可2个月更换一次,颗粒状活性炭可3个月更换一次;
若水帘柜、喷淋塔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半月,蜂窝状活性炭需至少1个月更换一次,颗粒状活性炭需至少2个月更换一次。
活性炭每个更换周期内应当予以全部更换。活性炭箱体因空间、承重而造成实际体积小于规范参数设计要求的,应当等比例加大换炭频次,累计换炭量应不少于规范参数炭箱每个更换周期换炭量。
(2)企业应定期检测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出口V0Cs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70%时,应及时更换新活性炭。
(3)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1)活性炭未填装满或存在; (2)未能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漏风;活性炭失去吸附能力:
(1)采购,运输,存放活性炭; (2)设备状态确认,取出废活性炭,放置于危废仓库; (3)新活性炭放置于设备中; (4)现场拍照留痕; (5)设备状态确认; (6)及时清理现场; (7)3日内到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mh)填报换水换炭信息;纸质台账更新。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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