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专题策划 > 谁来负责?谁能负责——一岗双责服务

谁来负责?谁能负责——一岗双责服务

2024-6-4 14:57 | 发布者: yannie | 查看: 213 | 评论: 0
摘要:“一岗双责”:一个岗位,两种职责。即本岗位职责和EHS职责。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过程:2022 年 11 月 21 日 16 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4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2311 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凯信达公司
  • 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 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一、二层之间的室内疏散楼梯未按要求设置成封闭楼梯间,储存可燃物品的丙类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建筑内车间之间违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 擅自改变形成“下库上厂”功能布局,又储存大量危险和可燃物品,加大安全风险。
  • 将违法建筑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 消防设施改造交由无资质主体施工。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未对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违规安排无职业资格证人员操作自动消防系统,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 公司负责人康某革、康某伟无证违法违规焊接作业。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尚鑫公司
  • 作业场所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展厅等功能性用房后,通道入口与室内楼梯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被困人员安全疏散。
  • 公司负责人张某亮、侯某娟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未组织演练。未有效组织安全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某俭、康某伟、康某革,库区主管常某南;
尚鑫公司负责人张某亮、侯某娟;
凯信达公司消防设施改造施工方人员白某、孟某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一岗双责”:一个岗位,两种职责。即本岗位职责和EHS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
 企业要履行七项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杜邦1818年
因重大事故就决定
“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
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
200年过去了.....

履职免责 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违规代价:被行政处罚甚至断送职业生涯!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推进结果受益
通过“一岗双责”项目的推进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

前一篇: EHS LAW BOXS 合规性评估

后一篇: 无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