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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工人坠亡,企业瞒报!处理详情公布→

2024-5-2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28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022年3月1日,某建设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员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ehs.cn


  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当天,某建设公司员工在拆卸起重机的过程中,起重机的主梁倾斜,导致正在高处实施拆卸作业的陈某某高坠死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项目负责人韩某未依法报告事故,在2022年3月30日调查询问时,仍然隐瞒事故。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该建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经理韩某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杨某某、韩某给予行政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杨某某、韩某瞒报事故的行为分别处以120万元、5.64万元和5.16万元的罚款。

  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还依法对该建设公司、杨某某等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事故罚款。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同时,根据2015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瞒报事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项目负责人韩某未依法报告事故,在2022年3月30日调查询问时,仍然隐瞒事故。对上述主体,除追究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瞒报事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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