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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重大隐患和告诫!坍塌致3名工人遇难

2024-3-1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3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2023年12月3日10时20分许 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水五局)负责施工的 长城路(双华路-大件路)改建工程项目基坑边坡发生坍塌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499 万余元
         2023年12月3日10时20分许ehs.cn

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水五局)负责施工的

长城路(双华路-大件路)改建工程项目基坑边坡发生坍塌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499 万余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基坑(沟槽)边坡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地勘报告建议进行放坡施工,事故段边坡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致使边坡发生坍塌。


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成都空港经开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空港科创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经开公司)。
勘察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勘察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市政设计公司。公司持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监理单位。四川五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行项管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水五局。公司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专业分包单位。成都锦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萌。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锐兴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兴腾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萌。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日8时许,按照成都锦辰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威前期工作任务安排,锐兴腾业公司施工人员练贤友、李付贵、文正洪、吕顺祥 4 人与班组其他施工人员对事故段进行模板支模、电力排管安装、钢筋绑扎、钢筋点焊等作业。

10时15分许,练贤友在事故段进行电力直通井外墙支模作业时,边坡中部突然垮塌,垮塌土方将练贤友小腿掩埋,正在一旁进行支模及钢筋绑扎施工的李付贵、文正洪、吕顺祥听到练贤友呼救后,立即进行救援,刨除埋在练贤友腿部的渣土。

10时20分许,边坡再次发生垮塌,垮塌土方将李付贵、文正洪、吕顺祥、练贤友 4 人掩埋。

事故坍塌现场

事故段基坑验槽照片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基坑(沟槽)边坡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地勘报告建议进行放坡施工,事故段边坡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致使边坡发生坍塌。
直接原因分析:基坑(沟槽)边坡放坡坡率不符合至少为 1:1.5 的设计要求,实际放坡坡率约为 1:0.35。


事故间接原因

1. 编制的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成都锦辰公司编制的专项方案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地勘报告建议,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五行项管公司对专项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并纠正专项方案存在的问题。

2. 施工管理不到位。成都锦辰公司未按设计要求对基坑(沟槽)开挖放坡,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五行项管公司督促检查不力。空港经开公司组织基坑(沟槽)验槽走过场,未发现并纠正边坡放坡不足的问题。

3. 不执行建设施工监管指令。成都锦辰公司、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五行项管公司、空港科创公司不落实双流区住建交局安监站告诫约谈要求,未对隐患进行整改,不执行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建设项目停工的指令。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 人)
1. 杨某,成都锦辰公司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生产、质量和安全文明等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段土质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对边坡采取有效支护措施;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彻底,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韩某,成都锦辰公司事故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范围管理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事故项目施工不力,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段土质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对边坡采取有效支护措施;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彻底,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周某,成都锦辰公司实际控制人。指派无资质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管理人员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行为失察;督促隐患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杨某民,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事故项目经理。对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纠正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行为;施工管理不到位,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隐患整改、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力;参与基坑(沟槽)验槽过程中,未发现并纠正边坡放坡不足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或审查调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有关责任人员(12 人)

(1)陈伟,男,中共党员,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事故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工作,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本管控等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纠正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行为;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移送住建部门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责成中水五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郭翔,男,中共党员,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事故项目安全总监。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移送住建部门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责成中水五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黄国记,男,中共党员,中水五局二分公司事故项目总工程师。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对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查,专项方案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并纠正专项方案与设计文件要求和地勘报告建议不符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责成中水五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李元坤,男,中共党员,中水五局二分公司总工程师。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对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责成中水五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刘广,男,中共党员,中水五局二分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责成中水五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林福德,男,五行项管公司监理部道路专监。未纠正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行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基坑(沟槽)边坡放坡不足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资质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7)汪劲松,男,五行项管公司监理部总监。对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专项方案与设计文件要求和地勘报告建议不符的问题;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基坑(沟槽)边坡放坡不足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资质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8)李渠,男,五行项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9)吴炎,男,空港经开公司事故项目现场代表。履职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问题失察;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坑(沟槽)边坡放坡不足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或审查调查。

(10)张浩,男,中共党员,空港经开公司副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项目现场代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或审查调查。

(11)刘东,男,中共党员,空港经开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现场代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或审查调查。

(12)阎立勇,男,中共党员,空港科创公司总经理。对事故项目招投标工作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或审查调查。

2. 责任单位(3家)

(1)成都锦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中水五局二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3)五行项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上述 3 家单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由市住建局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施工过程中
容不得半点大意和侥幸
一旦发生坍塌事故
极易导致群死群伤
↓↓↓

01

2023年2月22日13时12分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经调查,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02

2022年7月23日,甘肃白银泓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胜煤业)发生重大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0人遇难、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19.29万元。经调查,内蒙古建安正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露天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施工露天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成立施工项目部,无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机构;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未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对西出入沟存在超高超陡边坡的事故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针对特厚页岩层组揉皱结构、遇水弱化、稳定性差的特征制定专门的安全治理措施;未开展雨季边坡巡查治理工作,未采取防渗或疏干等措施。


03




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2名工人和1名管理人员掩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开挖的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建设单位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与现场部分临建设施存在冲突,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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