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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奖励!湖南鼓励企业员工、死者家属举报事故

2023-11-16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3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修订后的办法拓宽了举报范围,将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纳入举报范围。规定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由最低奖励3000元提高到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 ...
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重点解决举报奖励偏低、缺乏吸引力,核查奖励程序复杂、兑现奖励时间长,举报层层转交、最后不了了之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加大了奖励力度,拓宽了举报范围,简化了处理流程,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ehs.cn

本次修订明确了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的事项。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

修订后的办法拓宽了举报范围,将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纳入举报范围。规定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由最低奖励3000元提高到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对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举报人为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家属,且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标准给予2倍奖励。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等。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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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各级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未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或交办下一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举报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接受交办的单位不得再交办其他单位组织核查。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并兑现举报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举报人为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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