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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8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9-2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70 | 评论: 0
摘要:1、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5、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7、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04

2023-08-0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通过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一批示范项目落地实施,一批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若干有利于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商业模式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为重点领域降碳探索有效路径。

到2030年,通过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带动引领,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模式基本成熟,相关支持政策、商业模式、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了解,参考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7-21

2023-07-2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了解,参考

退役设备处理

(二)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督促指导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含零部件,下同)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退役设备,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弃物。督促指导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发电企业拆除风电、光伏设备后及时做好周边生态环境修复。指导发电企业完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提升报废资产处置效率。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

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处理责任;

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六)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格退役设备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减少终端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

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将面临更严格的控制要求。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08

202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第三方机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严重失信单位和人员将面临诸多限制和负面影响。

移出名单的条件

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或人员最少需在名单内保留12个月;

满足移出条件,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21

2023-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了解

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了解

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了解

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申请消防验收。

其它减少工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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